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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企业申请 柴油轻卡可延期实施国3标准

时间:2008/7/7 8:57:47来源: 作者: 责编:0条评论

   

    环境保护部2008年6月26日发出《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实施国3排放标准提出具体要求: 

    2008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和M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3标准的要求;从即日起,环境保护部将全部撤销以上只符合国2标准的车型公告。 

    2008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第一类汽油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六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kg的M1类汽油车)必须加装车载诊断(OBD)系统。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有关企业申请,经商有关部门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所有在上海、南京、杭州、深圳等城市以及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N类轻型柴油车必须符合国3标准要求,其余地区N类轻型柴油车的销售和注册登记可过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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