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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时间:2008/9/24 9:38:20来源: 作者: 责编:0条评论

 

    道路客运经营者随意提高票价或者多收钱不付票、出售废票的,每人次处以200元罚款;途中甩客,处以3000元罚款……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草案)即日起征求意见。 

货运车不得从事客运 

  《办法》指出,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相关业务包括汽车客运站、营运性道路客运停车场、客运代理、信息服务等。 

  拖拉机和货运车辆不得从事道路客运。 

  道路客运经营权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转让,相关从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班线实行经营期限制 

  客运班线实行经营期限制,省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6年,市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5年,旅游客运经营期限为4年。县际、县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由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经营期届满需延续经营的,应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暂停经营,提前10日提出申请;终止经营,提前30日提出申请。 

车辆不得超范围经营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者自线路、班次许可之日起超过180天未投入运营或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未按许可线路、班次、站点经营等,撤停其班线。 

连续驾驶不得超4小时 

  运营里程在400公里以上或高速公路在600公里以上的营运客(班)车在行驶途中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 

  严禁中途甩客、随意更换车辆或将旅客倒转他人运送。经营者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及时安排旅客改乘,或退还全部票款。 

擅提票价每人次罚200元 


  《办法》规定了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客运站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未经批准擅自超越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核定范围经营或者终止、暂停,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处以2000元罚款;未经许可擅自转让客运经营权的,处以3000元罚款;未经批准更换车辆的,处以2000元罚款;驾驶员未按规定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营运的,处以100元罚款。营运 不按核定线路、班次、站点或区域经营的,处以2000元罚款;擅自停班的,处以300元罚款。 

  不使用规定客票,随意提高票价或者对旅客收钱不付票、多收钱不付票、出售废票的,每人次处以200元罚款;甩客或将旅客倒转他人运送的,处以3000元罚款。 

  客运站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或者拒绝接纳经批准的车辆进站营运的,每车次处以500元罚款;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时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的,处以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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