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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台条例明确公安没收非法客运车辆合法

时间:2008/12/6 9:51:38来源:中国广播网作者:中国广播网责编:0条评论

 

    昆明市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条例》中赋予并强调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的相关牌证职能。这对公安机关打击长期困扰城市交通管理的“黑车”难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此前的8月,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并于9月12日予以公布。该规定一经公布,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争议,争议焦点直指规定中提出的“违法客运即予没收”。杨名跨律师递交国务院和云南省政府《违法审查建议书》。他认为,对违法客运的人,吊销其相关证照,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地方政府只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条款,属于超越职权的立法行为。

 

  近日的《条例》发布会上,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领导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国务院法制办在给建设部、交通部的批复中也分别明确: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因此,新修订的《条例》中“对专门用于非法客运经营的车辆,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没收”的处罚条款符合昆明的实际情况,更是与上位法和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的精神相一致的。为了慎重起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还就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门请示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领导并得到了明确答复,认为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现行有效的,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物权法的精神并不矛盾,物权法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但对行为人用于从事非法行为的财物,立法机关根据情况有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新修订的《条例》强调“对专门用于非法客运经营的车辆,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没收” 非法进行客运的黑车,没有严格定期的安全检查,没有规范的管理,给乘客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这种非法客运经营的行为严重地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取缔、没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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