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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旅客运输管理规定出台 强制长途 司机休息

时间:2008/12/18 8:06:39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覃广华作者:新华网广西频道 覃广华责编:0条评论

 

    记者16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将于20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和完善驾驶员强制休息制度,设置中途休息站,驾驶员驾驶一定时间必须休息。  

 

    据广西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一些客运车辆事故,特别是长途客运班线发生的事故,大多与驾驶员的疲劳驾驶有关。2007年发生的都安“2.3”过境车辆事故、岑溪“7.24”事故,都是车辆超长途运行,驾驶员在车上连续工作十几到二十几个小时,最后由于疲劳驾驶在平直的路段上造成重大事故。 

 

    为了解决驾驶员的疲劳驾驶问题,《规定》要求,客运班线单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经营者应当给营运 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单程6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设置驾驶员中途休息站,营运 必须进站停靠,驾驶员必须换班休息。客运班线单程超过1200公里的,超过部分每间隔600公里应当加设1个驾驶员中途休息站。 

 

    根据《规定》要求,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营运 行驶3个小时以上4个小时以下的客运班线途中设置中途休息点,营运 必须进点停靠,驾驶员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客运经营者应当制作班线中途休息站(点)公示牌,并放在营运 上醒目的位置。 

 

    今后,广西客运企业还将实行营运 驾驶员进站(点)休息登记制度,营运 行驶途中进入班线设置的休息站(点)停靠,驾驶员应当做好进站(点)休息登记,旅客对营运 驾驶员进站(点)休息应予配合,并可以监督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 

 

    《规定》还对客运经营者安排驾驶员驾车、驾驶员驾车应当遵守的休息时间进行了明确:客运班线单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驾驶员两次开车的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个小时(夜间驾驶不得超过6个小时);自治区外的营运 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驾驶员应当执行不得疲劳驾驶的规定,已连续驾驶3个小时以上的,必须就近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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