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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销商授权经营合同》法规指向商用车经销商

时间:2009/1/23 9:48:50来源:商用汽车新闻作者:商用汽车新闻责编:0条评论

 

      2008年12月27日,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全国各省市汽车流通(商)协会举办的“改革开放30年中国汽车流通行业影响力盛典”上,主办方公布了“汽车经销商满意度调查”结果。此次调查采用评分的形式,最低分为1分,最高分为10分,满意度依次递增。在针对合同管理、库存管理、供货管理等多个环节的调查中,合同条款合理性成为得分最低的环节,平均得分仅为5.86。

 

    《汽车经销商授权经营合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出台。为了进一步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业,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起草的《汽车经销商授权经营合同》范本正在提交各方讨论,有望近期出台。《商用汽车新闻》记者了解到,商务部也正在制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这些即将出台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商用车品牌销售?商用车供销合同条款是否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商用车目前的品牌销售情况如何?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

 

商用车供销矛盾不突出

 

《商用汽车新闻》:为何制定《汽车经销商授权经营合同》范本?商用车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如何?

 

罗磊:之所以制定《汽车经销商授权经营合同》范本,是因为在金融风暴来临之前,汽车厂家与经销商之间出现了尖锐的矛盾,厂家与经销商签订的合同条款过于苛刻,且双方责任与义务不对等,更有部分经销商将自己与厂家签订的合同称为“霸王条款”。受有关部门的委托,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起草了《汽车经销商授权经营合同》范本。合同范本对供销关系中的授权期限、人事任免、供求规划、品牌推广及售后服务等多方面重新作出了规范。

 

相比于乘用车领域尖锐的供销矛盾,商用车领域的供销关系比较和谐,矛盾并不突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商用车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更加融洽。与乘用车经销商需要进行高额的投资相比,商用车经销商不需要设立豪华的店铺,在回收成本时风险相对较低,而且商用车作为生产资料,很多都是采用订单式生产,客户群体比较固定。

 

合同范本对商用车也适用

 

《商用汽车新闻》:那么,合同范本是否也适用于商用车?

 

罗磊:合同范本主要针对厂家和经销商之间权利不对等的问题进行规范,通过合同的形式规范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授权合同不仅限于乘用车企业,对商用车企业同样适用。商用车经销商要取得经营权,也必须获得厂商的认可。

 

    这个合同范本是一个示范文本,它是指由国家引导起草,供应商与经销商在签订合同时以“示范文本”为蓝本,然后根据企业具体的需求可增加一些条款。正式的合同由厂商依据这个蓝本来拟定,签订的时候由双方共同协商。但是从目前执行情况来看,多数合同都是由厂商主导,往往是厂商把拟好的合同交给经销商,经销商只要签字就行了,根本就没有协商的余地。为了避免经销商处于这种不平等的地位,我们在拟定合同范本的时候规定了经销商应该享有的权利,保障了经销商的利益。

 

《商用汽车新闻》:如果经销商发现厂家拟定的合同不合理怎么办?

 

罗磊:经销商发现授权合同或者日常销售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向商务部、工商部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投诉。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在接到经销商的投诉后,有责任也有义务进行取证,然后向相关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三项法规将指向供销关系

 

《商用汽车新闻》:除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正在制定的《汽车经销商授权经营合同》范本外,是否还有与经销商有关的法规有望出台?

 

罗磊:除了《汽车经销商授权经营合同》范本外,商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主要针对《办法》没有涉及到的地方,重点突出目前经销商反映比较强烈的几个问题:厂家和经销商权利不对等的问题(其中有一条就专门对《汽车经销商授权经营合同》进行了阐述:“合同”应该包括的核心内容、年限、以及由谁制定等);明确监督和处罚,对供、销双方的行为进行规范。

 

    目前,合同范本已通过经销商层面的讨论,现在正在征求厂家的意见,而补充规定也正在紧张制定中。作为分别由两个部门牵头制定的法规,补充规定和合同有可能分别出台。补充规定主要是以商务部牵头,联合发改委、工商总局制定,合同是由商务部与工商管理部门来制定。补充规定和合同都属于汽车品牌管理范畴,办法是宏观层面,合同则是操作层面。

 

    此外,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还起草了两个标准,一个是针对汽车总经销商的标准:规定了设立总经销店的原则、条件、指标等;一个是针对汽车经销商的标准,规定了成立经销店的原则、条件、指标等。我们的原则是,发展新的经销商应不对原有经销商的利益产生损害,厂家发展新的经销商时应按汽车品牌销售体系来管理,大的经销商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厂商授权的服务半径之内。

 

《商用汽车新闻》:这些法规和标准都适用于商用车吗?是否会出台专门针对商用车销售的管理办法?

 

罗磊:这些法规和标准都适用于商用车。商用车销售属于统一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因此不会出台专门针对商用车的管理办法,只是在实施时会加以考虑不同车型的实际情况。比如说,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用车经销商应在2006年12月1日以后到国家工商总局备案,但2007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指出:对经营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企业,不实行备案制度。

 

让市场来决定销售模式

 

《商用汽车新闻》:您对商用车目前的销售模式怎么看?

 

罗磊: 销售主要采用直销的形式,这是因为它的客户群体相对固定,客户需求具有长期性。在销售时,一方面, 企业要拓展销售业务,需要建立销售中心;另一方面, 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厂商定期进行客户回访,并提供维修服务。因此,直销还是比较适合 的,但也有部分企业采取经销的形式,这需要依据市场需求来定。我认为,只要适合市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什么模式都可以尝试。

 

    商用车在选择销售模式时,可根据销售网络规划和布局、企业的规模、企业的销售重点区域来定。商用车经销商不一定要像乘用车那样都建4S店。从目前情况来看,商用车的销售网点都建得比较实用,也能满足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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