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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行原处长胡汉成一审被判无期

时间:2009/3/3 10:19:1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第一财经日报 责编:0条评论

 

    站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22号法庭中央近十五分钟左右之后,国开行原处长胡汉成及其同乡任和生等来了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汉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任和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昨天上午,法官宣布了判决结果之后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胡汉成向纪检部门说明的情况并未全部真实地包含其受贿行为,并且在庭审时翻供,所以不能构成自首。而任和生作为从犯,在接受调查时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

 

案起审计

 

  今年43岁的胡汉成是湖北省黄陂县人,案发前任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风险管理处副处长,曾任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评审四处副处长,评审一局评审三处副处长,企业局客户三处负责人、副处长。

 

  与胡汉成一起受审的任和生与其同岁,是北京嘉和嘉维画廊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任北京天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天中兰德”)法定代表人。两人是老乡。

 

  据一中院提供给本报记者的资料,此案的案发,缘于国家审计署在对国开行河南分行进行审计期间,发现有 600万元人民币从该行的贷款客户、前身为河南中原气化公司的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蓝天集团”)汇入天中兰德,遂将此情况上报中纪委。中纪委经初步核实后发现,该款汇入该公司后被分别转入胡汉成和蓝天集团原副总经理李向军的工商银行账户内。

 

  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线索对胡汉成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并将胡汉成带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同年11月14日,任和生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其与胡汉成共同收受新疆三联公司人民币150万元的事实,侦查机关于当日决定对任和生立案侦查。

 

  据悉,此前蓝天集团曾就西气东输工程向国开行申请了三笔贷款,申请工作由李向军负责。其间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胡汉成以天中兰德的名义与蓝天集团签署协议,并先后收取好处费和咨询费400万元。其后得知国家审计署对蓝天集团的审计后,胡汉成曾退给李向军人民币650万元,并告知李向军,多退的250万元是炒股盈利。

 

  类似的行为,还发生在胡汉成和安徽省皖江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同样以天中兰德的名义,胡汉成收取后者好处费150万元。

 

胡汉成是否上诉尚未定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04年10月间,胡汉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河南中原气化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提供帮助,并以提供贷款咨询为名,采取签订虚假咨询协议的手段,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向军(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2003年4月至12月间,胡汉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任和生,在新疆三联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就安徽省马鞍山——芜湖高速公路项目向国开行申请贷款过程中,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向该公司索取贿赂款人民币150万元,其中胡汉成分得人民币100万元,任和生分得人民币50万元。

 

  由此,一中院审理认为,胡汉成和任和生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胡汉成、任和生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均应从重处罚。在此案中,胡汉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赃款已追缴,可酌予从轻处罚;任和生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在接受调查时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同时考虑赃款的追缴情况,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同时,判决表明,在案扣押的人民币250万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任和生的犯罪所得人民币50万元予以没收。

 

  判决当天,胡汉成和任和生的妻子均到场旁听。判决结束后,就本报记者问及是否会上诉的问题,她们均摆手拒绝回答。

 

  不过,胡汉成的辩护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航远昨天在电话中告诉本报记者,至于下一步是否会上诉,他将和其家属沟通过之后再作决定。而任和生的辩护律师则表示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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