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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新规今(1日)施行 罚款告别天价滞纳金

时间:2009/4/1 8:29:38来源:新京报 作者:新京报 责编:0条评论

  

    因特殊原因长时间没有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而造成“天价滞纳金”的现象将成为历史,于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从而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救助危难等违法行为可消除 

 

    此外,《规定》还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明确了救助危难等九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长时间延迟缴纳罚款,就造成了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电子眼设置地点向社会明示 

 

    《规定》重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环节做了明确规定。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按照《规定》,九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可以消除,其中包括“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等。

 

北京情况 缴款终端调试完毕 

 

    北京市交管局昨晚(3月31日)消息,今起,北京开始执行公安部新规。 

 

    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截至昨晚,北京可以缴纳交通罚款的各个终端,各交通支队执法站及车管所总所、分所及各检测场安装的交通违法行为自助处理终端,全部调试完毕。 

 

    据介绍,交通违法时间虽然在今天以前,可只要交款时间是今天以后,那么就能“享受”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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