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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公告

时间:2009/4/11 9:43:01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作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责编:0条评论

  

    为鼓励海南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和规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6号、2008年第10号)的精神,现将海南省2007年及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公告如下,请各车属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要求依时办理老旧汽车报废及申请补助资金事宜。  

 

      一、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二、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1999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4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三、符合以上补贴条件的老旧汽车,请按有关规定,于2009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20日止到省商务厅申请补贴资金。  

 

      车主在申请补贴资金时应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联原件)、报废车辆行车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单位介绍信(单位车辆委托个人办理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等相关凭据。此外,符合条件的农村客运车,须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等相关凭据;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车,须再提供更新车辆购车发票、车辆营运证及复印件等相关凭据。  

 

      为了方便车主办理申领补贴资金,各车主可以委托省内有资质认定的各回收企业办理车辆补贴手续,各回收企业必须及时为其办理。  

 

      四、符合申请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条件的车辆请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20日止凭相关凭据到省商务厅申请补贴资金。2007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见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16号公告。  

 

      省商务厅电话:65330684  省财政厅电话: 685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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