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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合作国别指南》发布 商务部鼓励走出去政策

时间:2009/4/29 8:34:54来源:《商用汽车新闻》王培 作者:《商用汽车新闻》王培 责编:0条评论

 

    4月10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下称《指南》),这是商务部继3月中旬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之后的又一动作。

 

    《指南》主要以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官方统计 和其他信息为依据,客观反映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既介绍所在国家(地区)与投资合作有关的基本信息,又指出我国企业在所在国家(地区)开展业务可能遇到的问题。

 

    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像德尔福这一类有技术、有品牌、有市场的企业正面临资金困境,因此中国企业不可避免有出去“抄底”的冲动。比如,今年3 月,潍柴动力成功收购法国杜博安公司、京西重工收购美国德尔福悬架以及制动业务等。

 

    但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专家建议,海外并购要谨慎,技术、文化、法律环境等方面的衔接和管理,中国企业并不在行。

 

    对此,商务部有何建议?

 

    记者采访了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副司长陈林。

 

    陈林说,《指南》的出台旨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我国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全面、权威的信息服务。“在3 月中旬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就明确要求商务部发布《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在4 月发布《指南》之后,仍会有一系列支持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内容发布。”

 

    据了解,为了强化商务部为企业服务的相关内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还要求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区)开展境外投资;通过政府间多双边经贸或投资合作机制等协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建立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统计、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预警等信息服务。

 

    在谈到中国汽车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时,陈林表示,汽车工业已经成为中国的支柱型产业,所以建议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协同企业根据汽车行业的现状,研究适合本行业的“走出去”战略。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对于海外并购中存在的战略制定问题、所并购企业的估值与定价、融资与债务管理、企业整合风险都应该加以重视。“政府的态度是,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其次,在有实力的前提下,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要知己知彼。”但他告诉记者,现在很多企业并没有认清这一点。

 

    陈林建议,中国企业要“走出去”,首先应该对国外的法律、法规和税务制度有所了解;其次,需要引进相关的管理人才。“因为国外企业与中国企业在企业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中国的管理人才在国外有可能会‘水土不服’。”同时,陈林提醒,在企业选择投资、合作“地区”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它的法律比较健全,中国企业应该警惕和规避法律问题,但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法律发展并不完善,中国企业更应该做好功课,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相关链接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是由商务部组织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商务部研究院、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和国内有关专家共同编写,覆盖了全球160 多个国家和地区。首批发布包括印度、俄罗斯、墨西哥等20 个国家的《指南》,今年6 月底前还将陆续发布其余国家和地区的《指南》。

 

    《指南》对我国企业在所在国家(地区)开展业务可能遇到的问题,给企业以必要的提示和建议。例如,中国企业到印度开展投资合作应注意:印度当地缺少对外资的鼓励政策;由于印度基础设施落后,工业配套能力差,高技能人才短缺,所以印度投资成本较高;法律体系复杂、税收监管严格。同时建议中国企业要注意调查印度企业信誉。印度一些不佳企业常常实施欺诈。具体表现为:当中国货物抵达港口后以各种理由不按时提货。

 

    而根据印度海关规定,货物抵港后在规定期限内无货主提货,则该货物将被海关没收并拍卖。在中国企业货物被海关没收后,印商往往再以低价从海关将货物购回。

 

    中国企业到俄罗斯开展投资合作应注意: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应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投资方在俄注册企业或投资项目,应充分考虑企业税费、产品生产条件、销售市场、交通运输、人文、气候和民族风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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