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交车管理办法进入立法论证 不让专座将被赶
2万人以上的小区要建公共交通设施,设置公交车专用道,带宠物上车、不给老人让出专用座位,要被赶下车……这些规定是否可行?今年9月,《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经过修改和完善,29日,南宁市法制办和南宁市交通局组织10名专家,就《办法》(专家论证稿)进行立法论证,各位专家对此展开了激烈辩论。
新建场所
2万人以上小区 要建公交站
《办法》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旅游等大型活动场所、2万人以上的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及立交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交通设施及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专家论证:
专家余光辉认为,现在许多新建的小区都没有建公交站场,导致这些居民出行非常不便。有必要立法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新建的小区要与公交站场同步进行,配套交通设施,方便市民乘坐公交车出行。
专家廖原对此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该项规定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否合法或有没有可操作性值得商榷。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新建的公共场所或是小区要建交通设施,开发商也没有这个义务,是否应由财政支出,应该有个交代。
公交优先
设专用道 让公交车“快”起来
《办法》第九条:在具备条件的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用车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专用车道的监控和管理。
专家论证:
专家廖原认为,想要提高公交运行效率,吸引市民选择公交出行,就需要建设和实施南宁市公交优先通行的交通设施和信号,建立形成能提高公交车营运效率的公交专用道路网络,实行公交路权优先。但这个规划应细化,比如由谁来投资建设,就应该提出标准和要求。
行为能力
乘客花钱 坐车就应享受服务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无独立行为能力人乘车应当有健康成年人陪护。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专家论证:
专家陈鹏说,过去没有制度对此进行约束,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很容易跟司机产生误解和摩擦。现在立法了,对乘客就有了一个约束。但此规定存在一个操作问题,比如怎样界定什么样的乘客“无独立行为能力”?一个看上去十分精神,但其实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如果等到他上车后才发现是精神病人,对车上乘客的危害岂不是很大?再说,乘客乘车已经买票,就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公交车就应该为乘客服务,为什么不给人家乘车?所以,这条规定要细化,部分内容要做一些修改。
专家胡红卫也认为,“拒绝”一词太过生硬,是否能在表述上更人性化一些。既然乘客已经花钱乘车,就应为其提供服务,不应该赶其下车。
不愿让座
不“让出专用座” 将被赶下车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有序乘车,遇有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时,应当主动让出专用座位。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专家论证:
对“不让座就被赶下车”,许多专家都提出了质疑。专家廖原说,让座是一个道德问题,必须靠个人自愿完成,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约束?假如一个乘客上车前并没有生病,途中才生病,这时候有人要其让出专用座位,这公平吗?可如果不让,他就有可能被“赶下车”!“不让座就被赶下车”有违运输合同规定,所以对这条规定应该做一些修改和完善。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的“有序乘车,遇有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时,应当主动让出专用座位”这个规定在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时,最后一句是“应当主动让位”,引来不少市民的质疑,后来在专家论证稿时才修改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