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公交优先”须建立财力保障机制
三是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及补偿机制。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原则,加快转变公交补贴思路,改进补贴机制,对公交企业提供的各类公共服务进行细化,并根据各类公共服务的提供程度,分别给予不同的补贴。
1.通过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界定好经营性亏损与政策性亏损的边界,为科学合理地发放政府补贴提供依据。
2.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思路,由财政部门、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等根据公交行业提供的公共服务,通过成本规制等途径,合理确定公交企业的“基本成本”和“基准利润”。在此基础上,分别形成规范的计算方法和补贴模型,由公交企业提供相关的 ,并由第三方机构计算公交补贴额,结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最后由政府统筹决策。
这种“政府定公式,企业出 ,财政出补贴”的决策机制,可以较好地提高公交补贴的使用绩效,切实发挥政府财政补贴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作用。
3.开展以服务质量为导向的城市公共交通票价—成本—绩效—补贴联动机制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性亏损因素、成本因素、绩效考核因素等构成的科学合理、充满活力的补贴补偿制度,建立起“民众可支付、财政可承担、企业可发展”的良性发展机制,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城市公共交通财税保障国际经验]
一、美国
(一)立法保障中央政府对公共交通的资金投入美国1961年颁布的“综合住房法”明确规定中央政府需对公共交通产业进行支持。1970年,尼克松总统签署“公共交通扶持法”,规定由中央政府财政提供10亿美元支持“改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12年计划”。1973年出台的“高速公路联邦扶持法”将中央政府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资助比例由66%提高至80%;高速公路基金可用于通过审批的公共交通项目及农村公共交通示范计划。在1974年能源危机后,国会首次批准对公共交通实施财政拨款和经营性补贴。1998年,克林顿总统签署《21世纪交通平衡法》,该法增加了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内容,鼓励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发展和城市低速磁悬浮技术的研发,并保证到2003年提供360亿美元的公共交通基金,另有50亿美元可用于各种拨款。
(二)中央、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公共交通发展所需资金
美国公共交通协会将城市公共交通项目分成建设和经营两个阶段。据统计,在建设阶段,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为政府的财政补助,所占的比例曾经高达97%,虽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支持所占的比重逐渐下降,但截至2007年仍然占近70%的比例,因此政府是美国城市交通项目建设中最主要的投融资主体。同时,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出资比例也有所不同,其中联邦政府出资比例最高,1988年曾高达65%,近年来稳定在40%左右的水平;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出资比例相当,且多年来变化不大,平均稳定在15%的水平。
政府财政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阶段的资金来源中依然占据主体地位,并且出资比例十分稳定,近20年来一直保持在60%左右的水平,票价及其他收入约占40%。但是与建设阶段不同的是,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各自的出资比例有了较大变化,联邦政府的资金只占不到10%,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资金则分别占到25%和20%左右,由此可以看出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城市交通运营方面有着更大的财权与事权。
(三)建立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
美国国会在1956年通过立法设立“公路信托基金”,规定征收的燃油税全部存入这一基金,专项用于联邦公路计划。
1982年国会把联邦燃油税从每加仑4美分提高到9美分,并规定把其中的1美分存入新设立的“公共交通账户”,用于发展公共交通。目前,每加仑18.3美分的联邦燃油税中,有2.86美分拨给“公共交通账户”。
据美国公共交通协会统计,美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阶段所需资金除政府财政外,还存在多种筹资方式,如:企业自筹资金、票务收入、广告收入、社会捐赠、基础设施收费、发行债券等。这些多元化的筹资方式近年来发展迅速,由1988年的3%增长到2007年的33%,在美国城市交通项目的建设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日本
日本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地方政府拨款和贷款。国家拨款部分从汽油、柴油、液化气销售中征税,地方政府拨款部分从各种交通设施的收费(如路、桥和停车场费)中开支。一般新建公共交通设施时,中央政府出资50-60%,地方政府出资25%,其余为低息贷款。
日本政府为了引导市民更多使用公共交通出行,鼓励企业给员工发交通补贴,而且对交通补贴不征税。针对轨道交通企业,日本政府制订了多种公共扶持政策,鼓励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开拓新事业领域、综合开发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收益和经营活力,保证了私营轨道交通企业的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