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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时间:2008/9/9 10:08:30来源: 作者: 责编:0条评论

 

鼓励城乡客运一体化

    为推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武汉将修订2004年8月颁布的《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8日,该市政府办公会就修正内容进行讨论,拟提请市人大审议。 

    武汉明确提出,公共交通必须突出公益性。政府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财政补贴和补偿机制,保证公交行业执行低票价政策。

    针对在城市建设中随意迁移、拆除、占用公交场站设施、导致现有场站数量逐步减少的现象,武汉将加大投入,加强公交场站建设与管理。以土地划拨方式,保障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公交场站设施用地;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大型商业街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和住宅小区等,未按规定同步配套建设公交场站设施的,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鼓励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引导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原道路旅客运输班线转换为城市公交线路的,纳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

    参照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做法,完善公交线路特许经营权的准入、退出规定。新开辟的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以及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应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因违规而被收回线路经营权的,三年内不能参加线路经营权招投标。根据条例修正案,凡未取得武汉市线路经营权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从事城市客运经营的,由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暂扣车辆,每辆车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黑巴上路可罚两万

  新小区坐公交车难,这样的出行困境以后在武汉将成历史。新《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公交场站。

  修订后的条例要求,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大型商业街区和住宅小区等,要同时建公共交通场站,并在主体工程完工时同时交付使用。否则,主管部门对工程一律不审批和验收。

  新条例还规定,政府将建立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和补偿制度,这意味着政府将投入更多的钱支持公交。

  这个修订的地方法规,将在近期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条例修正案突出了“公交优先”,明确了公共交通的公益性定位。据了解,武汉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配套严重不足,有48.02%的公交车辆“无家可归”。条例修正案为此特别规定,要求政府加大对场站建设的投入,在场站建设、换乘枢纽以及车船和设施装备配置与更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同时,对经营者因价格限制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适当补贴,对承担社会福利服务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鼓励农村通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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