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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颁布

时间:2008/10/15 9:12:30 来源: 作者: 责编: 0条评论

日前,《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从山东省交通厅了解到,《条例》作为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分别从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措与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农村公路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县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筹措机制。《条例》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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