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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28条交通柔性执法措施 只警告不罚款

时间:2008/12/19 9:46:28来源: 作者: 责编:0条评论

 

    在全球经济危机大背景下,为一进步落实“以人为本”理念,今天下午,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交通执法行政总队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台28条“柔性执法”措施。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即日起将有28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会被纳入适用警告教育范畴,不再罚款。其中包括,货运机动车超载未超过30%,经执法人员指出后,立即消除违法行为,可免除罚款。 

 

  据市公安局高晓东副局长介绍,此次重庆公安机关和交通执法行政部门出台的“柔性执法”措施共有三个“第一”,即国内第一个在全球经济危机背景下出台此类措施的交通执法机关;第一个在交通执法领域中通过调节经济处罚杠杆体现柔性执法的措施;也是第一次将“柔性执法”覆盖到整个道路交通范围中,而不单是某一个行业或领域。 

 

附:28条“柔性执法”措施 

 

  市公安局出台“柔性执法”16条,将如下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纳入适用警告教育范畴。 

 

  一、本市以外的驾驶员驾驶外地机动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止通行标志和违反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机动车进出路口时单边轮胎压交通标线,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机动车在非主干道违反停车规定,未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且驾驶人在现场,经教育后立即驶离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但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查证属实的; 

 

  五、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六、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对安全行车未构成严重影响的; 

 

  七、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搭载急救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九、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十、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经指出立即卸货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一、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 

 

  十二、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被查获后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标识的; 

 

  十三、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引发后果,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四、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查证属具体合法有效驾驶资格且及时补办驾驶证的; 

 

  十五、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经指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的; 

 

  十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或检验合格标志,经查证属已投保法定险种且在有效期内或属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 

 

  市交通执法行政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出台人性执法新举措,决定对以下十二类违法行为暂不予以罚款,给予警告处理: 

 

  一、货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内,主动卸载的; 

 

  二、货运车辆车货总重超过公路限载标准百分之三十以内,主动卸载的; 

 

  三、货运车辆车货总重超过公路限载标准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百,无其他违法行为,主动卸载的; 

 

  四、车辆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摆放标志,无超载(限)超员的; 

 

  五、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六、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七、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实习标志的; 

 

  六、营运车辆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八、小型 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内的; 

 

  九、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提醒后自行整改的; 

 

  十、货运车辆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志,无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的; 

 

  十一、货运车辆未按规定安装车辆后部防撞装置,无超载超限违法行为,自行整改的; 

 

  十二、疲劳驾驶,经引导后主动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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