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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立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

时间:2011/9/26 17:30:00来源:渤海早报作者:渤海早报责编:0条评论

 

记者2011年9月23日从天津市发改委获悉,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为了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对道路客运的影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自即日起建立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

 

具体措施分为加收燃油附加费和调整客运价格两部分。以国家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和天津市道路客运运价为基础,以0号柴油为挂钩标准品,实行油价运价挂钩联动。当0号柴油零售价格每升上调或下降0.35元,则相应加收或减少燃油附加费每人公里0.005元。按此计算,油价每升上涨0.35元,每百公里客运票价加收0.50元燃油附加费,依此类推。

 

以2010年12月22日调整后的0号柴油价格每升6.68元为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启动点,当0号柴油价格每升上涨达到或超过0.35元时,即可加收燃油附加费;若0号柴油价格变动每升上涨未达到0.35元或超过0.35元的部分,则在下一周期加收燃油附加费时累计计算。当油价下跌时,反向实施运价油价联动,直至0号柴油价格降至每升6.68元时,取消燃油附加费。

 

启动天津市道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采取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方式时,由市交通港口局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委核准后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为保持道路客运价格的相对稳定,加收燃油附加费的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4个月。 此外,调整道路客运运价时,仍由市交通港口局提出价格方案,经市发改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道路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客运站应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我市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通知》(津价费[2010]63号)的有关规定,加收燃油附加费后要向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票价。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运站、客运车辆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等级、运营里程、执行票价(是否加收燃油附加费)等信息,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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