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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旅游 淡季“过路费”减半

时间:2011/10/28 10:51:50来源:兰州晨报作者:兰州晨报责编:0条评论

 

今后,在旅游淡季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档旅游汽车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并可运营长途客运班线;“旅游辅助服务者”如果发生甩客、欺诈等行为,最高将罚款2万元……2012年1月1日,最新修订的《甘肃省旅游条例》将开始施行,新《条例》更加注重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顾及到了旅游从业者的权益,这将进一步有效维护甘肃省旅游市场的秩序。这是10月27日记者从甘肃省旅游局获悉的消息。

 

筵高档旅游 淡季可运营长途客运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有关旅游企业税收、排污费、水电气价格、招用失业人员、旅游客运车辆通行费等方面的优惠内容。其中提出,对于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用于旅游客运的车辆,在旅游淡季允许按月办理临时停运营手续,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档旅游 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依法许可后在旅游淡季运营长途客运班线。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可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旅游企业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污染物排放达标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对具有企业性质的旅游景区(点),凡符合政策的经营收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此外,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筵“旅游辅助服务者”违规最高罚2万元

 

在新修订后的《甘肃省旅游条例》中,“旅游辅助服务者”成为一个新鲜的名词。“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旅行合同义务,实际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如这类人群与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将从明年1月1日后共同遵守十二条“禁令”。

 

根据《条例》,这类人群将不得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等。如有违反,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价格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游者在旅游中受到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筵旅游景区

 

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条例》还规定,从明年起,门票价格上涨须经过听证程序,并要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景区(点)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联票和套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另外,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商品研发、旅游公益设施、信息网络建设和旅游人才培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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