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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客运遭遇汽车租赁抢饭碗

时间:2012/7/6 11:13:42来源:商用汽车新闻作者:责编:0条评论

 

近日,接连有旅游客运企业向记者倒苦水,说租赁企业来势汹汹抢饭碗,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

 

租赁企业咄咄相逼

 

首汽集团副总经理梁海晨表示:“现在汽车租赁企业给正规的旅游客运企业带来很大困扰,租赁企业司机成本和车辆成本都低,而且刚刚涉猎这个市场,车况较新,很有吸引力,它们的包车价格通常比我们低15%~20%,北京的班车市场被它们抢走大半。这种行为扰乱了旅游客运的行业秩序,我们认为是不正当竞争。”

 

北京天马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某负责人也表示:“租赁公司的大 至少有几千辆,分食了北京旅游客运1/4乃至1/3市场。旅游客运公司的 根据旅游行业标准购入,司机门槛也高,北京户口、从业资格证书、5年驾龄都是必须的条件。我们每年还要支付司机培训费用、员工退休费用等等,成本很高。而租赁公司车辆没有准入标准,司机只要有A照就行,成本低很多。近年来,参与旅游客运的租赁公司越来越多,对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记者了解到,在汽车租赁行业中,涉猎旅游客运市场并不稀奇,甚至在北京奥运会、杭州西博会等大型活动的会务用车中,也存在主办方指定汽车租赁公司提供包车服务的情况,这更使得租赁企业大肆染指旅游客运市场。

 

“从严格意义上说,除了单位的自有车辆,如果看到的班车或者旅游 不是京B牌照,则有黑车的嫌疑。其中,京A牌照的班车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租赁公司,在北京亦庄开发区尤其明显。”某业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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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司机是关键

 

旅游客运企业对租赁企业进军旅游市场的责难不是没来由。

 

1998年,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布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对汽车租赁的定义是:“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2004年,国务院取消对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后,《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失去法律效力,但许多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仍然沿袭上述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也规定,汽车租赁是在约定时间内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这与旅游汽车公司提供的“包车客运”并不相同。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的配套规章规定,“包车客运”是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 租给用户使用,并提供驾驶劳务。因此,“汽车租赁”和“包车客运”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提供驾驶劳务。

 

也就是说,汽车租赁只能是承租人自用,如果租赁车辆是用于提供班车、校车、旅游客运服务等,都属于违规。“从这个意义上讲,汽车租赁应该以轿车为主,大客租赁的市场本应很小,毕竟自用大 的人群少。但是现在租赁的大 在北京就有好几千辆。”上述北京天马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执法缺失加重争议

 

1989年8月,中国大陆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福斯特汽车租赁公司成立。“当时主要是轿车租赁,那时有车的家庭少,租赁公司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让人们体验自驾车的乐趣。当时的租赁行业定位是不同于班车、旅游客运的细分市场。汽车租赁行业的 客户,是从班车、旅游包车中分离出来的,是经济充分发展后市场细分的结果,与旅游包车、班线运输公司不构成有效竞争。”某业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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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取消了汽车租赁行政审批,北京市汽车租赁企业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备案制。一方面是租赁企业的门槛降低;另一方面是私家车越来越多,租赁企业的日子越来越难过。一些租赁企业就瞄上了利润丰厚的“包车客运”业务,开始以“擦边球”的形式进入班车市场和旅游客运市场,所有车辆也开始大型化。

 

随着租赁公司此类“擦边球”的大行其道,旅游客运公司和租赁公司的竞争也在不断升级。前两年,政策上对于“汽车租赁”和“包车客运”已经有明显的界定,但相关的执法监管没有跟上。“这个市场太乱,个体旅游‘黑车’和个体‘客串’班车尚且几乎无人过问,更何况这些租赁公司的车辆。”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此外,也有企业表示,不少租赁公司的车辆都是挂靠车辆,执法难度不小。

 

但不管是基于什么理由,汽车租赁企业染指班车、旅游客运市场应该尽快整顿。“带司机租赁,不仅扰乱了旅游客运市场,也影响了合法的汽车租赁公司发展。一家这么干了,其他各家只能跟着学,不然就没有竞争力,这就造成了目前租赁公司大量挤占‘包车客运’市场的局面。”某汽车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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