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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驳运输法律层面尚无明确界定 亟需规范

时间:2013/10/31 10:15:05来源:运输经理世界作者:姜春连责编:0条评论

 

道路客运在中长途客运市场优势的下降,是综合运输体系在市场竞争中,根据各自特点进行的市场分工的重新定位。面对市场格局的新变化,道路客运逐步适应并积极应对,接驳运输就是道路客运发挥其机动灵活的比较优势,而出现的运输组织模式。在实践中,接驳运输在提高车辆实载率和里程利用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是道路运输行业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手段。

 

因此,接驳运输应当在规范的基础上,积极倡导并大力推广。其中运管机构应针对其法律适用方面产生的问题,制订相应的规范,保障其依法开展;而经营者应在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接驳运输。

 

(一)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对措施

 

对运管机构,接驳运输是落实国家低碳经济发展要求,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应大力支持并引导接驳运输的发展,并通过建立健全接驳运输的业务办理机制、运行规范和标准等措施,规范、引导、监督经营者依法开展接驳运输。

 

一是合理界定开展接驳运输的条件。接驳运输均涉及停靠站点的增设、行驶路线的变更,从而产生客流的重新分配。在道路客运网络健全的情况下,极易引发相关经营者的反对。因此,运管机构应加强市场的调研分析,合理确定开展接驳运输线路的前提条件以及接驳车辆或经营者资质等方面的条件和标准。

 

线路条件上,应明确开展接驳运输线路的标准,以减少对其他经营者的影响。如公铁竞争激烈且实载率达不到一定比例的线路;或某地有一定客流去往另一地但又达不到开通一条班线要求的;或该线路及其区间均为一个经营主体或经协商与其他经营主体达成一致的;或其他无利益冲突和矛盾的。

 

接驳车辆上,更换车辆的技术等级和舒适度、服务设施不能低于原车辆。

 

经营资质上,接驳运输涉及到的车辆和经营线路,应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取得许可。

 

根据本文介绍的四种接驳运输方式,具体分析如下表:

 

 

二是规范接驳运输的办理程序和内容。接驳运输中接驳点的设立和行驶线路的变更,均属行政许可事项,应依法办理相应许可手续。但从倡导接驳运输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上,可精简办事程序或内容,通过精简程序、下放职能以及备案等形式实现,但必要的法定条件必须具备,相关的许可证件必须齐全,以保证接驳运输的合法有效。

 

三是制定接驳运输的服务标准。接驳运输涉及的环节较多,车辆的更换、站点的设置、时间的衔接等,运管机构应加紧制订接驳运输的服务标准,主要规范更换车辆的技术等级、接驳点条件、宣传告知、接驳等待时间、投诉受理等,从而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方便旅客出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推进接驳运输发展。

 

(二)客运经营者的应对措施

 

对客运经营者,接驳运输是提高车辆实载率,降低经营成本的有效手段。应在符合条件的线路上积极推广,并通过健全操作规程等措施,依法、规范开展接驳运输。

 

一是正确选择接驳运输的方式。客运经营者应在符合条件的线路上开展接驳运输并慎重选择接驳运输的范围,不能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任意扩大接驳运输的范围,也不能损害乘客的合法权益。

 

在线路的选择上,应当按照要求科学合理选择接驳线路和接驳的次数,并以不损害相关线路经营者的权利为前提。应以无经营矛盾并需提供普遍服务的线路为重点,接驳点不超过3个为宜。对平均实载率超过60%以上的线路,即使满足接驳运输的条件,不建议开展接驳运输,以保证旅客的便捷出行。

 

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或按运管机构相关要求办理,不得擅自开展接驳运输。

 

二是建立接驳运输的操作流程。接驳运输的开展必须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要合理控制接驳等待时间。经营者应依托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制定企业接驳运输业务操作流程,合理设置接驳点、行驶路线、发车时间,特别要加强接驳车辆的调度指挥,实现接驳车辆的无缝衔接。

 

三是加强服务能力的建设。接驳运输涉及增设停靠站点、改变行驶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可能会延长乘客在途时间,降低车辆舒适度;特别是携带行李的乘客,在更换车辆时需要行李的装卸等等。经营者要从方便乘客的角度出发,加强服务能力的建设,如在接驳点安排专人装卸行李;加强宣传公示,保证乘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尽量保证接驳车辆技术等级的一致,对更换车辆后车辆技术等级下降的,应按实际收取票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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