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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提上日程

时间:2015/12/18 8:09:58来源:合肥在线作者:责编:李秀芝0条评论


三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或将无法在我省开公交车了。12月16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相较之前的草案,修改稿对公交车驾驶员的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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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驾驶员素质关系到群众出行安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明确公交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利于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和安全。修改稿明确,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就公交车驾驶员的教育培训,修改稿增加规定称,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修改稿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


条例草案原名《安徽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修改稿将条例名称改为《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针对条例名称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潘法律介绍,此前在审议草案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公共交通应当多元化发展,建议条例对地铁、出租车、滴滴专车等予以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除合肥市正在进行地铁轨道交通建设以外,全省其他地方尚未开展这项建设。目前,缺少对地铁等轨道交通的实际管理经验;关于出租车、各类专车的管理,鉴于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正在研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地方立法不宜抢先作出规定。结合目前我省公共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建议将条例名称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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