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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客运新规:公交司机飞站 企业罚款5000元

时间:2008/11/26 9:51:59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广州日报 责编: 0条评论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今日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根据《条例》新增规定,公交企业如擅自暂停、终止线路经营的,最高可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而公交司机如飞站、拒载、中途逐客等,不直接处罚司机,改为对企业罚款2000-5000元。

车厢内温度高于26℃必须开空调

广州现有8000多台公交车中,绝大多数已更新为空调车。针对不少市民反映的,空调公交车车内温度过高、司机不开空调或者不启动通风换气设施等问题,《条例》专门增加了相应条款,要求采用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运营的,公交车线路经营者应当开启通风换气设施;车厢内温度高于26℃时,还应当开空调。

如果司机不按规定使用空调及电子收费等设施,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站点营运,出现飞站、拒载、中途逐客、滞留车站候客等行为,将对该线路所属的经营者处以2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据了解,该项规定与上次常委会提交审议的《条例》一审稿相比,已出现明显的改动。此前,公交司机如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由交通主管部门直接对司机处以200-500元的罚款。但考虑到驾驶员与公交公司之间是员工和企业的关系,公交公司应当对驾驶员的职务行为负责,因此该条款将处罚对象改为线路经营者,同时罚款数额也提高到原来的10倍。

乘客逃票罚五倍车费条款被取消

《条例》明确,公交企业如擅自暂停、终止线路经营,或者取得线路经营许可后,将线路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活个人经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吊销线路的经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记者了解到,这项处罚相比一审草案稿,力度明显加重,原来的罚款金额仅为一万到三万元。

有公交企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作为一部规范公交车客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应该对乘客乘车行为予以规定。据悉,此次提交二审的《条例》规定,乘客需排队上、下车;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方便者,应该有他人陪同乘车。

此前,草案稿规定乘客逃票的,不仅需补交车费,还要被加收五倍的车费。此次提交二审的《条例》认为,此规定不妥并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已将该条款删除。

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企业足额补贴

长期以来,公交企业因承担一些社会义务而导致亏损,这笔帐应该谁来埋单?针对这个问题,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明确,公交运营具有社会公共服务的性质,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而必须由政府给予公共财政和公共政策的扶持。

有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广州公交企业对老年人、残疾人、伤残军人、学生等提供乘车减免票措施,并承担了一些政府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这些社会义务责任主体应当是政府,因此对经营者的政策性亏损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造成的经营损失,条例应当规定由政府给予及时、足额的补偿或者补贴。据悉,法制委员会同意了上述意见,并建议在《条例》总则增加有关“政府扶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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