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提请审议规定客运班线许可不得转让
出现“欺行霸市、堵塞车站、擅自罢运”等现象,可对经营者处以扣证一年的处罚。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包括这一内容的《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正式提请审议。
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省营运载客汽车从17993辆增加到26472辆,营运载货汽车从52171辆增长到103682辆,维修企业从6382户增加到8227户,驾驶培训学校从21户增加到131户,相关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断增多,目前已达25万多人。然而,由于利益驱动加上部分从业人员素质问题,使得坑蒙诈骗、欺行霸市、堵塞车站、擅自罢运等侵害乘客、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规范客运市场,省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
干扰他人合法经营将被扣证
《条例(草案)》对“妨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阻碍交通、堵塞车站、罢运”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标志牌1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扣半年至1年。
客运班线许可不得转让
《条例(草案)》规定,客运班线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客运班线许可不得转让,以规范、预防道路运输承包经营过程中,因承包合同不完善引发的班线经营权和承包经营权、班线经营权期限与承包经营权期限纠纷问题。
同时,《条例(草案)》强调,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6年;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等,接受社会监督。
驻点经营备案制治理车籍外挂
近年来,车籍外挂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省规费收入和行业管理的道路运输市场的顽症,《条例(草案)》制定了非本省注册的货运经营者的驻点经营备案制度,明确驻点经营是指非本省籍的营运货车,连续三次以上运输货物起讫地都在本省境内,或者起讫地一端在本省境,内,另一端在车籍地省以外的货运经营。
《条例(草案)》明确,非本省注册的货运经营者在本省驻点经营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到本省营运地起点或者讫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违者可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