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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校车安全条例不能太“从容”

时间:2011/12/12 9:53:30来源:渤海早报 吴杭民作者:渤海早报 吴杭民责编:0条评论

 

超载严重、质量堪忧、监管不力……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中国政府迎难而上,针对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迅速制定法规“力保”校车安全。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1年12月11日正式全文公布,广纳民意。

 

不到半个月,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全文公布,体现了政府立法“特事特办”的作风,值得赞赏。但是,细观条例草案内容,却给人一种“急事不急办”的从容之惑,既然是广纳民意,作为一个公民,不妨斗胆直言。

 

校车的资金来源,无疑是解决校车问题的关键,而从目前的报道来看,真正符合规定的校车,比例是极低的。而草案对资金问题规定是: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相关细则的出台,估计还得假以时日,可是,校车是流动的校舍,那么多孩子的安全问题,不应再被拖欠。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幼儿园校车事故后,庆阳市委、市政府决定停止2012年公车更新计划,将预算资金全部用于购置标准化校车。这何尝不是一个应急的思路呢?

 

早有网友提议,“停购公车买校车”应在全国推广,上升为国家行动。笔者看来,当务之急是,在那些校车不达标或严重不达标的地方,“停购公车买校车”应该成为强制性的决策——你没有解决好校车问题,对不起,就必须得“停购公车买校车”!不要和百姓抱怨说没钱什么的,购买公车的钱平均年增速超100亿元,年底突击花的钱也增幅惊人,钱,难道还是问题吗?

 

在草案“附则”中有这样一项关于“过渡期”的规定: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笔者看来,这个“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更会消减掉校车安全条例的严肃性和执行力。我们诸多的法律本就不够刚性,过渡3年,在现在的国情下,又得“过渡”掉多少孩子的安全?有多少敷衍和推脱,会在长达3年的“过渡期”里冠冕堂皇?

 

所以,这个过渡期太显“从容”!笔者以为,一年足够了,3年的过渡期,没准领导都换了几任了,而孩子,也早就毕业了呢!近日,重庆正式发布校车安全标准,据介绍,重庆需要大约3000辆安全校车,年内将有1000辆安全校车上路,明年将有2000辆上路。为了孩子,“特事特办”,就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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