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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出台 校车安全管理步入拐点

时间:2012/4/14 14:35:57来源:商用汽车新闻作者:王博责编:0条评论

 

4月10日,各界期待已久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终于褪下了最后的面纱,完完整整地呈现在公众面前。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无疑为近一段时间稍显降温的“校车热”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似乎从这一刻起,困扰校车安全运营的最后一道掣肘就被打破了。在多方努力下,校车安全运营的曙光已现,祖国花朵们的出行安全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然而,在汝州报废车辆流入校车市场且屡禁难止的不和谐音符影响下,由不得我们不多问一句:校车安全果真会如期而至?

 

恐怕未必。哪怕是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这一被众人视为力挽狂澜的专门行政法规出台的背景下,校车安全运营仍然像雾似风,难见真容。

 

详细分析的话,《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总共62条,分为总则、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依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确立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为校车安全行驶画出清晰可辨的“安全线”。

 

然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一方面,在具体细则上尚存可商榷的地方;另一方面,以往苦于无法规约束的校车运营市场,或许会重现诸多领域的执行不力、监督不严、效果不佳的尴尬局面。

 

比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表述,“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在幼儿教育阶段尚未纳入义务教育,而幼儿校车事故频发且危害极大的现实困境面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实施,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安全意识的提升,改变幼儿出行难、危险系数高的现状,尚未可知。

 

比如,“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制度规定切实可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作出符合中国国情、特别是符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考虑地区、城乡不同情况,在确立全国普遍适用的制度的同时,给地方制定具体办法留出空间。从理论和初衷上讲,因地制宜是较为理想的处理方法,何况中国地大物博,各地风情迥异。不过,我们也要看到个别地方政府可能存在的“不作为”,或迟迟未拿出相关办法,或执行监督松松垮垮,这对营造校车安全的整体氛围很是不利。     

 

又比如,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上,更多的仍然是被证明了无数次的“罚款”。200元也好,10万元也罢,在目前国情下,只要能用钱解决的事情,往往不能称之为麻烦。曾经以此纵容了货运市场深陷“权钱”泥坑,难道又要在校车安全运营上重蹈覆辙?

 

更关键的是,全社会都在追责校车事故时,我们可以说缺乏法律法规的制约、规范和引导。现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了,惟一的一块遮羞布也没有了。而在此前吊足了大众胃口的校车安全运营,势必将被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地予以关注。置于社会的“放大镜”下,校车安全运营以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时的一举一动都将备受关注,由此带来的无疑是不能有丝毫懈怠和差错。可是,对于现阶段的校车运营市场来说,这可能实现吗?而对于尚处于培育期的校车市场来说,一旦弊端被放大化处理,会不会出现破罐破摔的不良惯性呢?

 

总而言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之日,便是校车安全运营走向拐点之时。往左走还是往右走,不光决定着校车市场何时放量,更关系到校车的安全运营能否真正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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