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校车存误区 勿迷信技术应重管理
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 表明:驾驶员因素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57% + 36%),其行为包括不遵守交通规则、超速或超载、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车辆因素(3% + 31%)包括机械故障(爆胎、制动故障)、非法改装车辆等;道路环境因素(2% + 10%)包括路面坑洞、交通号志故障、以及人车争道等,遗憾的是我们缺乏学生运输的事故研究资料。
教育部等20部门签发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校车服务方案,许多地方却出现“校车”审批难,10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校车安全管理,而官员们尽可能地“远离”学生运输安全事务,试图人为地“限制”或“缩小”校车服务来规避其“责任”,迫使更多的学生去选择私人交通工具,无论他们乘坐自行车或私人小汽车上下学,其安全的风险都要远大于校车,只是些事故大多是单个学生受到伤亡,被视作普通的道路交通事故而未引人注目,估计学生伤亡的累计人数也是令人惊呀的。
“校车”(School Bus)在中国已被演绎为一个说不清理还乱的概念。法规上所称的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国家标准上的专用校车(Special School Bus)术语和定义,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幼儿或学生的校车。客观地讲,“校车”就是配置一些特殊装置的 ,车身统一喷涂铭黄色作为一种标识,并配备一些警示和安全装置(如停车信号灯、停车引导臂等),以适应学生安全运输的特点。
在世界 博览广州展览会期间,与来自美国的校车专家和欧洲的 专家,以及广东民办教育的代表一起讨论学生运输安全问题,发现一些有趣的差异。全美学生运输联会(NAPT)总裁介绍美国经验时强调的是学生运输安全(Pupil Transportation Safety)制度;欧洲 专家说多数欧洲国家的学生主要利用公共巴士等交通方式上下学,各种巴士与 都可提供学生运输服务;中国民办教育代表说政府特别强调校车的技术标准(School Bus Standard),我却感觉到中国学生运输安全体制上存在诸多的混乱和许多的误区,例如:
(1)把学生运输安全寄托在专用校车上。以为有了专用校车就能保障学生上下学的安全。事实上,专用校车并不能单独承载学生运输的安全之重。建立和完善学生运输安全法规体系和执行,增进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深化,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政府要求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遗憾的是许多人都忽视了这项基本的原则。
(2)神化专用校车的技术标准,试图要把专用校车制造得像装甲车一样坚固。美国校车和欧洲 的运营实践表明,校车与 都是比较安全的学生运输方式,其每亿公里的乘客死亡率都远低于私人小汽车,且校车的学生受伤率和死亡率都略高于公共巴士,在科学研究上,根本不存在专用校车要比 更安全的说法。
(3)迷信美式传统校车(Conventional Type),误以为长头校车更安全。事实上,发动机位于车窗前的长头校车,其危险区要比公共交通式(Transit Type)平头校车更大。长头校车前面1米范围内是学生上下车后横过道路的区域,也是驾驶员视觉盲区,美国多数州的校车安全标准规定:长头校车必须安装停车引导臂(Crossing Control Arm),以确保学生不在危险区和驾驶员视觉盲区内。遗憾的是中国校车条例和交通法规都忽视这一安全装置,厂商宣扬长头车“更安全”而不指出其危险区,无疑于纵容害人!应当请家长和老师注意:让孩子远离长头校车的危险区。
(4)学生运输管理主体错位。无论利用 或专用校车来运送学生上下学,都是道路旅客运输的组成部分,其行业管理机构应当是交通运输部,但它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却被边缘化,学校和教育部门,以及交通警察都被赋予重要责任。校车服务在美国是为数不多的几个要求联邦、州及当地政府共同管理的行业,国会通过法规《校车安全修正案》影响整个产业,联邦政府的校车管理机构主要有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管理60多项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其中包括若干校车标准),以确保校车安全;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负责处理校车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及各种问题;联邦车辆安全管理局(FMCSA)的主要任务为降低与车辆相关的伤亡,它通过严格执行校车驾驶员驾照管理、校车驾驶员管理、提高校车技术、强化校车设备、操作标准、提高安全意识等等来保证安全;联邦公共交通管理局(FTA)负责公共运输系统中学生交通的问题。更为日常的控制来自于各州政府,有超过500部法律以及众多的要求在管理校车产业的方方面面。
(5)《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强调校车的优先通行权(第31条),而美国联邦法规和各州的交通法规强调的是校车停靠的优先权(School Bus Traffic Stop Laws),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在校车停靠上下学生时(校车警示灯交替闪黄、红灯)必须停车避让。拟定这条法规的理由是:儿童不能完全理解横过道路的危险及后果,民事侵权法规定儿童对其行为不负责;要求成人陪同儿童横过道路来避免事故是不现实的事;校车在上下车时通常对儿童和驾驶员都会存在一定的盲区。这种优先权的差异,反应出美国与中国法规所遵循的依据不同,前者遵从客观规律,后者遵从领导意志。
中国要改变学生运输的安全状况,显然不是一日之功可以实现的,正如联合国为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提出一项十年全球行动计划,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参与,并采用科学的方法才能实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