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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确保现有合格校车本月15日前投用

时间:2013/4/3 10:06:50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苏碧蓉 陈晓婷责编:0条评论

 

本月15日之前,福建泉州现有合格校车将全部完成使用许可和标牌工作,确保校车手续完整投入使用。

 

此前,泉州一些校园反映,国标校车申请不到“校车使用许可(标牌)”。泉州市副市长林锐曾为此主持召开校车办理许可和标牌工作协调会。

 

昨日(4月2日),泉州市交通委发布会议纪要,明确交通部门牵头,协同相关单位,共同审查校车经行道路的技术状况,以提高校车上路的审核效率。

 

据了解,去年,泉州市新购150多辆校车,许多至今未能申请到校车使用许可证和标志牌,主要是因为校车上牌需多部门审核,责任不明确,审核迟迟难批。

 

此次协调会重点明确了各部门责任。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查校车经行道路的技术状况。各县(市、区)校车经行道路技术状况的勘查,由县级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教育、公安、市政公用、公路、有关乡镇政府(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时限完成;跨区域校车经行道路技术状况的勘查,由校车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局牵头,联合相关县(市、区)的教育、公安、市政公用、公路、有关乡镇政府(街道)等,按规定时限完成。

 

联合勘查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道路技术条件和标志、标线、标牌等提出意见,由负责牵头的县级交通(运输)局汇总提出审查意见。

 

泉州开发区校车经行道路技术状况的勘查,由泉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公安、市政公用(建设)、教育、公路等部门,晋江市、鲤城区的交通局、有关乡镇政府(街道)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在3日内完成,并由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向教育部门回复审查意见。

 

各地校车停靠预告标志、站点标牌设置及停靠站点标线施划工作,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由交通、公安、教育、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同时,严格了对校车驾驶员的资格审查。教育局引导学校尽可能选聘拥有本地户口、技术过硬、品德较好的驾驶员。公安部门要对外省籍驾驶员所提供的“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证明材料”再次审核把关,确保驾驶员资格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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