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政府网6月4日消息,交通部近日答复了来自山东网民“大拇指”和“李辉”关于“建议取消大货车挂靠运营”和“大货车按轴收费不合理”的留言。
目前物流体系离不开大货车的运输,但大货车跑运输需要挂靠公司借用公司的营运资质,这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制度,与我国现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极不适应,有些地方虽形式上取消了挂靠但挂靠公司企业变相通过代买保险等来收取费用,货车都有每年的年审制度,为啥还要借用公司的资质才能营运,有些地方的公司甚至不惜帮买货车的人贷款来把车绑定该公司名下,然后再通过审车,买保险等来加以限制变相收费,更有甚者来绑定车辆的变更买卖,期间滋生非法带车,路虫子等路霸路匪,以至于买车人自挂靠公司那一刻起就成为了公司的打工人,还着高的车贷,还交着各种所谓的该给公司的费用。另外挂靠公司跟保险公司合作吃回扣等。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建议取消大货车只有借用公司营运证才能运营的制度,真正为祖国这流淌的血液减负提效,更好地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解除只有挂靠公司才能买到高车险的保险制度,望有关部门做出行动。
交通运输部回复:
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要求,包括个体经营者在内的任何经营主体只要具备从事货运经营的车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条件,就可申请获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各类标准规范均没有禁止普通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规定。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规定,仅明确长途客运车辆和道路危险品运输车辆禁止挂靠经营。道路货运的挂靠经营从本质上属于个体司机与挂靠运输企业之间的一种合作经营模式,既有市场利益驱动的原因,也有管理制度不合理的因素。为推进解决挂靠企业“挂而不管”的问题,减轻个体司机经营负担,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发文明确不得对个体运输户办理经营许可设置障碍。2018年4月,我部发文明确要求“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且符合许可条件的个体业户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对个体业户申请经营资质设置障碍”,便利个体司机申请经营许可。二是严格落实挂靠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我部印发的涉及行业安全管理的各类文件中,均明确要求,运输企业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无论是自有车辆,还是挂靠车辆,挂靠企业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都必须对车辆实行统一的监管,杜绝挂靠企业“挂而不管”、“包而不管”的现象。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督促各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许可监管,督促指导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且符合许可条件的个体业户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对个体业户申请经营许可设置障碍,不得随意提高许可门槛;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根据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实际,合理设置工商执照申请条件,争取从源头上解决个体经营者被迫挂靠的问题;督促运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要求严格加强所属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在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上,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四不放过”要求,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和企业法人责任;利用信用手段督促企业落实主任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诚信考核,将严重违法失信的运输企业和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来自山东省济南市的网民“李辉”(手机尾号5189)说:
现在大货车按轴,拉货和不拉货的收费一样,怎么生存,我觉得按重量收费是最公平的。就拿九米六的厢货来说,三轴和两轴的长度一样,占用高速的长度是一样的拉的货也一样,但收费却不一样,三轴的费用就比两轴的多三分之一。
交通运输部回复:
2020年1月1日前,我国高速公路对货车普遍实行计重收费,主要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遏制超限超载。但由于计重收费需要在出口收费站停车称重,在一定程度上了影响了货车通行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的任务部署,将货车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有利于货车安装使用ETC车载装置,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促进物流业提速增效。高速公路对货车按照车(轴)型收费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因为在合法装载情况下,同一轴型货车,无论载货多少,对公路资源的占用和损耗是一样的。因此,按照统一标准对相同轴型货车收取通行费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也有利于提升高速公路货物运输实载率和运输效率,充分发挥高速公路货运主通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