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六即将实施 国五重型车能延迟上牌吗?22省市延期政策最新盘点

本站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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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时间总是过得飞快。距离7月1日,只剩下两天的时间。

整个重卡行业,此刻都在紧张一件事——那就是重型柴油国六排放政策的实施。大家一边抢国六新车先机,一边紧抓国五柴油车的最后一波销售高潮。虽然国家层面上,生态环境厅、工信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严格规定7月1日起,全国全面实施重型柴油国六排放标准。但具体到各个省市自治区,有很多地方根据实际情况,人性化地给出了一定时间的国五上牌过渡期,来缓冲企业和卡友的压力。

最先表态的是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早2020年底,就已提出国五重型柴油车延迟上牌期限到——2021年10月1日(不含)前。到2021年初,陆续有省市也顺势提出了国五重型柴油车上牌延期政策,有的省市延期的时间甚至长于天津市,如上海、深圳、湖北、四川、浙江、黑龙江、广西、云南、合肥等。也有一些省份,到目前对于“国五延期是否可以上牌”讳莫如深,并未给出明确的截止日期。

下面就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最新的22省市关于国五上牌延期政策情况吧!

22省市国五柴油车最晚上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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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7月1日后可上牌,未明确延期截止日期

6月24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发布了《7月1日起,我省将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一文。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4号)及有关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山西全省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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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在2021年7月1日前已经购买了辆国五重型柴油车,7月1日以后还能继续注册登记吗?”这一问题,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表示,“在标准实施后,于2021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或者已经进口并且开具货物进口凭证的国五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仍然可以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可以看到,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的答案其实是肯定的,但并未明确提出延期上牌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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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期至2021年8月31日前

6月18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部厅和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显示,自2021年7月1日起,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2021年6月30日前已购买(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8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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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7月1日后可上牌,未明确延期截止日期

6月18日,哈密车管官微转载了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海关总署之前的《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将严格执行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规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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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文末哈密车管“温馨提醒”卡友们:哈密市各辖区车管所及便民点为群众提供办理注册登记过渡期政策,凡发票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前的重型柴油车,7月1日后仍可办理正常落户。意味着哈密市已提前开票的国五柴油车,可以延期上牌,但并未明确延期的截止日期。

贵州省:购车之日起6个月内可办理登记

6月18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表示,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但未提国五柴油车延期上牌。

6月22日,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为维护汽车销售企业和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发布关于对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温馨提示。该“提示”指出, 企业和群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有效期内已经购买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的,车辆所有人可在购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各市州公安交通车辆管理所提交登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业务。车辆购置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凭证为: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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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

6月17日,安徽省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中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将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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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国6a阶段要求。

二、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国5标准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计算机系统受理时间为准)公安交管部门仍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机动车车主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生态环境部机动车环保网查询核实。

湖北省: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

6月1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经信厅联合发布关于湖北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显示,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进口(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为准)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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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五柴油车上牌方面,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未列入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信息公开目录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

四川省:延期至2022年1月1日前

6月11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的公告。正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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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四川省2021年移动源大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4号)等规定,现将四川省实施重型柴油车中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生产、进口、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二、2021年7月1日前已销售、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2022年1月1日前可在我省办理注册登记。

三、重型柴油车制造、销售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产销计划,主动告知购车人本通告有关规定,并在与购车人签订车辆购销合同时,予以明确的书面提示。

四、本通告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规定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

五、购车人可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org.cn)查询所购车辆的排放标准情况。

黑龙江省: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

6月15日,黑龙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有关事宜的通告。本通告主要内容为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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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深圳市: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

6月17日,深圳车管所官微发布消息,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以下简称《第六阶段》)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a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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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系统受理时间为准)办理注册登记。

对转入深圳市的重型柴油车,继续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重型柴油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深人环规〔2017〕1号)执行。

云南省:为国五车上牌设置6个月过渡期

4月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知提出,自2021年7月1日起,云南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车辆(不含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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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标准实施前购买并开具购车发票的,结合公安部《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交管〔2014〕196号)要求,设置6个月过渡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组织安排销售计划,按期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罚。车辆是否达到国六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五车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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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表示,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在广西生产、进口、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核定车辆类型为重中型货车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7月1日前(不含)已经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江苏省:延期至2021年8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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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中指出,7月1日前已销售的国五车可于8月31日前上牌登记:

凡在2021年6月30日前已购买(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或已从外省市迁入本省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城市车辆除外),在2021年8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浙江省: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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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本省注册登记(含外省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凡是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省外转入(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出地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上海市:符合两类情形之一的国五车 可延迟上牌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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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2021年7月1日起重型柴油车实施6a阶段排放标准。但满足2类情形任意一种的,国五车可以延迟上牌6个月,到2021年底。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计算机系统受理时间为准),经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仍可办理注册登记:

1、在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

2、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手续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

天津市:延期至2021年10月1日(不含)前

2020年12月30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实施第六阶段重型汽车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通告。本通告严格车辆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转入业务以及车用燃油监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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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重型燃气车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6b阶段排放控制要求;新增重型柴油车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6a阶段排放控制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6b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届时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汽车。

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上,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于国五柴油车给予延迟上牌期限,即在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可于2021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

山东省:2021年9月30日(含30日)前可上牌

2021年3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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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国家要求和鼓励淘汰的外省转入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迁入手续。

河南省:设一个月上牌过渡期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5号河南省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内容显示称: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3.5吨及以上)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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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标准实施设1个月过渡期,在标准实施时间之前开具购车发票的,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南京市:2021年7月31日前国五可上牌

2021年4月19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通告称:江苏省南京市国五车上牌延迟到2021年7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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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7月1日起,南京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不含)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包括 、货车、专项作业车等重型柴油车上道路行驶车辆,须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6a阶段要求。

2021年6月30日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7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福建省:原定截止于2021年6月30日前,期待进一步消息

据传6月22日,福建交警微发布公众号发布了《关于做好未达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注册登记工作的重要提醒》,文中表示,经前期摸底调查,福建全省各地均存有部分未达国六排放重型柴油车未销售。各地要立即开展宣传引导,提前向经销商和购车群众做好政策解读,提示引导销售重型柴油车的企业提前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抓紧消化库存,对销售后在福建省注册登记的,要求在2021年6月30日(含)前完成注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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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消息之后,目前已被删除,是否意味着福建国五柴油车上牌也将会设置过渡期呢?本站将继续关注。

安徽省:未正面回复“国五上牌是否有过渡期” 

有卡友在安徽生态环境厅留言,询问关于国五上牌过渡期问题。6月22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人员对此回复:根据国家统一安排,自2021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实施重型车实施国六排放标准,自当日起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国五标准重型车,未禁止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上牌要求登录公安交警部门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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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未明确国五上牌是否延期及截止日期

许多卡友对广东省和广州市的国五上牌延期,充满疑问。 发现,不论是广东生态环境厅还是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目前都只是表明了7月1日将严格执行国六的立场,但并未对国五上牌给出过渡期。

其中,广州生态环境官微于5月20日发表了一篇标题为《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的原创文章,文中两处提到“届时(即7月1日起),只有符合国六标准的柴油车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国五及以下标准二手柴油车不能跨市转入广州”,但并未提国五新车上牌登记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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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从已经明确国五上牌延期和近期对重型柴油国六实施表态的22个省市来看,明确国五柴油车上牌可延期在7月1日之后的地区占比86%,其中明确延期时间有6个月的时间有10个省市,占比近50%。

可以看到,正处国五、国六切换的关键时间点,虽然有不少省市提出了国五延期上牌政策,但整体环境对此还是比较敏感。据摸底调查,各省各地区基本都存在国五重卡库存高企的问题,据悉整体规模超30万辆,甚至有可能超过35万辆。消化库存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接下来,那些尚未明确表态的地区,会对国五柴油车延期上牌,做出怎样的规定呢?请继续关注本站报道。

责任编辑: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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