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卡车 商用车 收费公路条例 延长收费 

收费公路修改稿删除关键条款 专家:涉嫌违法

时间:2013/5/16 9:21:02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张维责编:0条评论

 

交通部起草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正在征求意见。由于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多种延长收费年限的情形而饱受争议。但有一条被舆论忽略了: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提前还清贷款也应提前终止收费”的条款。

 

这条被删除的条款是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全文为:“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分析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一方面,经营者受影响的利益要获得补偿;另一方面,车主应该享有的合法利益却被拿掉。“这种只争权不让利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受访专家指出。

 

对话嘉宾:

 

刘 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杨小军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杨伟东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删除关键条款涉嫌违法

 

记者:征求意见稿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会产生什么后果?是否合理?

 

杨小军:删除该规定,给政府还贷公路延长收费期限预留了制度空间。意味着即便还清了贷款、集资款,仍然存在继续收费的可能。这无疑会增加交通运行成本,增加车主的通行负担,与还利于民、结构性减负从而增加社会生产效益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另外,从公路法的原则规定看,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涉嫌违法。

 

公路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据此,收费期限是根据偿还贷款或集资款的需要来确定的。一旦贷款或集资款已经偿还,收费也就没有了根据。

 

刘莘:删除这一条款不合理。公路是公共产品,本应由政府提供,但政府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可以贷款或者集资修建公路。政府修建还贷公路,收费不是目的仅是手段,修建公路才是目的。目的达到后即应终止手段。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可能让目前已经较高的物流成本更难降低。而物流成本高,对老百姓的生活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是有害的。

 

杨伟东:删除此规定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政府还贷公路在还清货款或集资款后仍然可以继续收取费用。这一做法显然不合理。收费公路收费的正当性在于支付为修建公路的费用,一旦费用清偿完毕,收费即失去正当性。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