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内动力与中创瀚维委托生产合同

本站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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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签署委托生产合同的公告。2024年7月26日,经协商一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中创瀚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瀚维”)签署了《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公司为中创瀚维专利产品授权生产的制造方,为中创瀚维生产、制造智能割胶机产品,合同期限自 2024 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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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署概况

1、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6日,经协商一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中创瀚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瀚维”)签署了《委托生产合同》,约定公司为中创瀚维专利产品授权生产的制造方,为中创瀚维生产、制造智能割胶机产品,合同期限自 2024 年8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

2、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委托生产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公司就本次合同签署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宁波中创瀚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洁

注册资本:2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CHT9C9M

成立日期:2018 年 07 月 17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沿江东路 306 号

经营范围:自动化技术、机械技术、智能装备技术、工程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大 技术开发及成果转让;自动化设备、机械设备、智能装备、计算机软硬件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关联关系

公司与中创瀚维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与中创瀚维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4、履约能力分析

经查询,中创瀚维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存在失信被执行情况,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信用和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中创瀚维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1、合同产品

1.1 合同产品信息如下:

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的“合同产品”均指上述产品。

1.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合同产品”尚未列入,但双方通过补充合同、

采购订单等方式增加的新规格或改进型号的智能割胶机或其他相关产品,均适用本合同约定。

2、合同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 5 年,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7 月 31 日止。

2.2 合同期限内甲方实际采购量不低于 1000 万台套,合同期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采购订单未履行完毕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均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完毕。

3、出厂价格

3.1 出厂价格

出厂价格以双方书面签订的价格为准,价格清单应与供货清单和协议一一对应。本合同及采购订单约定价格,如无特别说明,均应为未税价格。

3.2 价格调整

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协商调整。在本合同期限内,若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生产成本出现超过±5%的波动,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调整产品价格;如产品规格或工艺等发生变化需要价格调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采购订单中约定。已经签订的采购订单,仍应按照约定价格继续执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或终止履行相应订单。对于单个合同执行期超过三个月,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生产成本出现超过±5%的波动,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调整产品价格。

4、价款结算

4.1 双方同意分批交货,并按发货批次结算货款,货款结算方式为现汇。

4.2 合同实施期间第 1 年,双方同意按照每批次采购订单金额,甲方在采购订单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5%预付货款。在出厂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5%货款,其余 90%货款在一年内付清。未结清货款自第 4 个月开始按照年化 5%收取资金占用费。乙方应在出厂验收合格后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4.3 合同实施期间第 2 年至合同终止,双方同意按照每批次采购订单金额,甲方在采购订单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30%预付货款,在出厂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 40%货款,其余 30%货款在交货后三个月内付清。乙方应在出厂验收合格后向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4.4 甲方应付货款未结清前,乙方拥有未结清货款对应订单商品的所有权,且甲方以安装订单产品橡胶园的收益作为应付账款的抵押物。

4.5 甲方前批次货款未按时结清,乙方有权停止接受订单和生产、发货,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收取滞纳金。

4.6 双方任何一方如需改变结算或支付方式的,需经另一方同意,并在采购订单或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5、保密义务

5.1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相关技术资料、图纸及相关技术秘密等,自行或为第三方仿制、研发、生产智能割胶机或类似产品。

5.2 双方保证对在接洽、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5.3 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信息被依法披露时为止。涉及保密信息未予公开的内容,双方有义务继续保密,直至该等信息被公开。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5.4 保密义务对双方、双方股东及实控人、双方关联企业及双方全体雇员均具有约束力。

5.5 甲方应严格遵从乙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以及为追索损失及维护权利的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情节严重不能实现本合同根本目的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

7、不可抗力

6.1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应采取合理努力减轻和避免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及时通知另一方;如应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中止履行,并按照中止期间相同的时间自动延长;但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其责任不能免除。

6.2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信息以及由有关公证机关或政府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6.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达六十日及以上或造成本合同已无法履行的,一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合同。

6.4 不可抗力事件应为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和不可避免的事件,包括不可预见的重大传染性疾病、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等。

8、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采购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天然橡胶属于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采胶的自动化可大大提高采胶的效率,符合国家新质生产力的要求。智能割胶机在云南、海南、广东、广西以及东南亚、南亚等地市场需求巨大,公司凭借着自身强大的制造业优势取得中创瀚维的认可。本合同的签署有利于公司制造优势应用于更多领域,进一步提升公司资产利用率,从而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

2、上述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后续公司仍需开展技术、质量、成本等方面的工作,鉴于目前已进入下半年,预计该合同对2024年营业收入影响不大。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金额最终以经审计的 为准。

3、上述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公司对交易对手方形成依赖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责任编辑:李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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