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公众对校车安全条例意见
“十辩”校车安全条例草案
草案征求意见共获7030条,多数人赞同校车享有优先权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日前结束。记者16日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截至2012年1月11日,共有2818人次通过网络、信函提出7030条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对校车安全管理及校车制度的其他相关问题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对公众的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对征求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
交锋1、就近入学还是买校车?
正方
许多意见提出,解决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不能仅考虑校车本身的安全,关键还是应当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上学。
有意见对一些地方较大规模撤点并校提出异议,认为买校车不如就近建学校。一辆专用校车就要几十万元,再加上每年几万元的运行费用,超过农村建一所小学或教学点的费用,既不安全又不经济。
反方
有些意见则提出,撤点并校有利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农村地区有的村只有十几个学生,如果也要办一所学校,连配齐各科教师都很难,更别提留住优秀教师。为保障偏远地区农村的孩子也能受到较好的义务教育,应当撤点并校。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周末同样有上下学的乘车需求。校车安全条例应规定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由政府采取措施。
交锋2、幼儿园是否应用校车?
正方
有些意见赞成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园幼儿,认为这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特别是农村地区许多孩子由爷爷、奶奶等老年人照看,他们接送幼儿上下学有困难。高中生大都属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都还没有完全成熟,应当将高中生纳入使用校车范围。
反方
有些意见不赞成使用校车集中接送幼儿,认为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集中乘坐校车,风险太大。目前一些民办幼儿园以营利为目的,为争生源使用校车远距离接送幼儿,发生不少事故。
不少意见赞成校车服务对象不包括高中生,认为高中生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没必要提供特殊保护。
交锋3、校车高标准是否可行?
正方
对于校车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的规定,有些意见赞成,认为可以更好地保护幼儿、小学生的安全。
反方
有些意见则认为这一规定农村地区很难做到。专用校车购置和维护费用都很高,农村小学、幼儿园买不起专用校车。如果因此提高幼儿园收费,有些家长负担不起,只能让孩子坐“黑校车”。而且农村特别是山区道路状况差,专用校车在有的地方根本开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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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锋4、哪个部门牵头管理?
正方
有意见提出,应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校车管理工作,以促使教育部门统筹考虑学校的规划布局和校车的合理使用。有些意见则认为,校车管理涉及车辆的安全技术条件、驾驶员资格管理等,应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
反方
有意见提出,校车管理涉及部门多,地方可通过设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等方式,建立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交锋5、运营是否应市场化?
正方
有意见提出,校车是纯公益性事业,校车购置和运行应由政府全盘负责,不能市场化。政府可购置校车交给教育等有关部门运营,或直接成立校车运营单位。
反方
有意见则认为,校车服务应由企业具体承担校车运营业务,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并加强安全监管。
交锋6、司机资格是否应更严?
正方
有意见认为,校车司机资格应更严格,如:将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改为“5年以上”;将年龄不超60周岁改为不超50周岁,并规定年龄下限等。
反方
有些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太严,在很多农村地区不可行。农村有大 驾驶证的人很少,再把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提得这么高,农村到哪里去找校车驾驶员?
交锋7、校车是否应享优先权?
正方
多数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的规定,认为这是条例的“亮点”,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执行保障措施。
反方
有些意见则提出,这些规定是效仿国外的,不符合我国国情。农村没有公交车道,也很少有交警执勤,这些优先权基本用不上。在城市则会加剧交通拥堵。校车有了特权,还可能导致驾驶人的责任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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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锋8、学校是否应派人随车?
正方
有些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学校应指派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的规定,认为学校指派的人员熟悉学生情况,和学生沟通交流比较方便,可以有针对性地做好随车照管工作,也便于学校对这些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教育和培训,对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有利。
反方
有些意见则认为学校编制紧张,教师的工作压力本来就很大,在学生上学前和放学后还要兼做随车照管人员,难以承受,会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在学校有多路校车的情况下更是这样。建议明确规定,学校自备的校车,可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向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租用的校车,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交锋9、是否应加重法律责任?
正方
有些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责任还应加重,如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吊销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客运经营许可,对校车驾驶人终身禁驾,撤销校长职务,开除相关人员公职等,以增强法律威慑力。
反方
有些意见则认为实际中的主要问题不是处罚不够重,而是监管不到位。如能确保监管执法到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足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如不能有效解决监管执法问题,规定多重的法律责任也没用。也有些意见认为,目前危及校车安全的主要问题,如超速、超载等,现行法律已有明确处罚规定,本条例没有必要另作规定。
交锋10、3年过渡期是长是短?
正方
对于规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普遍表示赞同。但对过渡期的具体期限,有不同意见。有些意见认为,3年过渡期的规定符合实际,表示赞成。有些意见则认为,3年过渡期太长。只要政府下决心整治,并加大对专用校车生产和配置的支持力度,是可以在短期内达到要求的。建议将过渡期缩短为1-2年。
反方
也有不少意见认为,3年过渡期偏短,很多地方3年内更换专用校车有困难;而且设置过渡期不能只考虑车的问题,还应考虑路的问题。一些贫困山区现有公路技术条件无法通行专用校车。要解决路的问题,3年时间显然不够。建议将过渡期延长到5年或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