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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降耗实施一月 效果未显

时间:2012/3/6 9:21:32来源:商用汽车新闻 李晓菲作者:商用汽车新闻 李晓菲责编:0条评论

 

2月初,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推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促进重型商用车辆产品技术升级,完善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准入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千克的燃用柴油和汽油的商用车辆产品实施燃料消耗量管理。

 

对节能降耗提出更高要求

 

此前有报道称,我国的石油进口依存度在2009年就突破了50%的国际公认警戒线,2011年更是达到56.6%。同时,在我国的石油消耗构成中,汽车油耗占了50%左右。而只占汽车总量13.9%的重型商用车,消耗掉了其中的49.2%。

 

在此形势下,重型商用车节能政策的制定显得更为迫切。《通知》的发布,顺应了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对重型商用车企业的产品节油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通知》分3个时间段对重型商用车的油耗限制做了规定。首先,从今年2月1日起,新车申报《公告》必须申报工况法油耗值。其次,自今年7月1日起,企业申报的产品工况法油耗值不符合限值要求的,不能上《公告》。最后,自2014年7月1日起,不符合《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第一阶段)》要求的产品,撤销其《公告》。这就意味着,重型商用车企业产品的节油性能直接关系到其能否申请《公告》。

 

“近年来,重卡企业都在积极研发节油技术。油价持续上涨,车辆油耗的高低直接关系用户的成本。因此,企业致力于节油技术的研发是市场竞争的需要。《通知》的发布,在政策层面对重型商用车的油耗作出硬性规定,并给企业的节油降耗进程制定了时间表。这对重卡企业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某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有研究表明,减轻自重是提高汽车燃油经济性、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措施。目前,轻量化成为重卡行业节能减排最有效的技术措施之一。“轻量化是重卡节油的有效方法,目前很多重卡企业在进行尝试。另一方面,随着计重收费的推广,用户选购重卡时也倾向于轻量化产品。我认为在保证车辆强度、性能的基础上,轻量化是可行的。但节油是系统工程,应该从零部件和整车等多方面来考量。”某重卡企业相关负责人张经理告诉记者。

 

有业内人士指出,我国重型商用车企业在发动机燃烧优化、整车轻量化等与油耗密切相关的技术上,仍与国外商用车企存在差距。《通知》在制定重型商用车燃油消耗限值政策时,制定了分段实施的步骤,也为重型商用车企达到油耗限值提供了时间。

 

影响尚未真正显现

 

业内很久之前就已开始关于重型商用车节能政策的讨论, 收集工作也进行了好几年。如今乘用车第三阶段限值标准即将实施,相比起来,重型商用车的节能政策制定进展缓慢。

 

直到2011年10月,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制定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在昆明召开,才形成《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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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距工信部发布《通知》已近一个月,《商用汽车新闻》记者采访发现,业内对于《通知》的反应并不强烈,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限值的影响也没有真正显现。

 

“实际上,目前《通知》的发布并没有对企业造成实质影响。”张经理说。问及原因,张经理解释道:“首先,节能降耗是现在的大环境。能源紧张、油价上涨,都促使企业生产研发更节油的产品。即使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市场也在推着企业往节油的道路上走。其次,我们现在的产品基本能达到当前政策要求的标准。”

 

“重型商用车燃耗限制在最初提出时,业内确实出现了一些争议,特别是重卡生产企业。政策一旦制定,势必对企业的技术研发、公告申请及市场销售产生影响。这对重卡市场并不是一件好事。但目前行业内对此事的态度缓和了很多。毕竟节能降耗不仅是行业诉求,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关政策制定后的有利影响也在逐渐显现。”国内某重卡生产企业技术发展部相关负责人孙部长告诉记者。

 

政策尚待完善

 

《通知》指出,自2012年2月1日起,企业在新申报重型商用车辆产品(不包括专用作业类、全轮驱动类产品)《公告》时,应按照《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即工况法)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检验,申报工况法油耗值。

 

据张经理介绍,上述规定目前已开始实施,但由于《通知》实施时间较短,受条件所限,只有部分车型能进行检验。目前还处在过渡阶段,管理部门、测试机构、商用车企的相关工作都还在准备。

 

《通知》中规定,重型商用车辆的油耗检测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交通运输部共同监督管理。重型商用车辆生产企业申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产品,应继续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检测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这也意味着商用车企的产品要通过工信部“工况法”和交通运输部“道路综合法”的两次检验。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商用车企业带来了压力。

 

“工信部和交通运输部对燃料消耗量的检测标准不同,由两部共同管理燃耗,只能费时费力。相同目的,检测却要做两次,对成本及产品推广周期都造成了影响。”孙部长告诉记者。

 

不过,对于重复检测的问题,《通知》中也做了相关规定:经确认的检测机构在进行样车检验时,可以一并进行“工况法”油耗和“道路综合法”油耗检验的,应一并进行检测,不得要求企业重复送样车,并按一次检测收费。

 

尽管如此,仍有业内人士表示,工信部和交通运输部都是对燃油消耗进行检测,但由于检测方法不同,企业仍需要重复做很多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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