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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出台《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操作办法》

时间:2009/4/30 8:57:11来源:齐鲁晚报作者:齐鲁晚报责编:0条评论

 

 日前,威海市出台了《威海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具体操作办法》。换购轻型载货车、新购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 、新购摩托车的农民可获得财政补贴。威海农民可在山东省境内跨区域购买符合政策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但必须到户口所在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 

 

  据《办法》内容,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且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每户限补贴一辆。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符合上述条件,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则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 (不含轿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一辆。按销售价格的10% 给予补贴;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 31日,购买摩托车的农民,每户限补贴两辆,按新购摩托车销售价格的13% 给予补贴;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每户农民可以同时享受这三项财政补贴政策,即每户农民在换购一辆轻型载货车的同时,还可以购买一辆微型 和两辆摩托车,但必须是新购并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

 

  申领补贴的农民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汽车摩托车下乡车辆审查通过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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