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我国已实施的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有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20997-200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GB 20997-200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如下
1、限值要求
GB 20997-2007以“最大设计总质量+发动机排量”作为N2和N1类车辆限值的基本参数,综合考虑3.5吨以下的商用车辆在结构、功能、燃料方面有多样性的特征,按汽油和柴油分别设定限值要求,并适当放宽柴油车的限值;并根据车辆特定结构和特殊用途对燃料消耗量的不利影响,将N1类全封闭厢式车辆、N1类罐式车辆、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全轮驱动的车辆等特殊结构车辆的限值放宽5%,即表1、表2、表3、表4中的普通车辆限值乘以1.05,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表1、N1类汽油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表2、N1类柴油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表3、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吨的M2类汽油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表4、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吨的M2类柴油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2、实施日期
自2008年2月1日起,新认证基本型车及其变型车应符合第二阶段限值要求。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2008年2月1日前认证车型的在生产车及其变型车应符合第一阶段限值要求;
自2011年1月1日起,适用于本标准的所有车辆应符合第二阶段限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