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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条例征集意见 车企拒召回罚一半货款

时间:2010/7/3 9:40:20来源:京华时报作者:京华时报责编:0条评论


    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消息,《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出台,新条例以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修改。草案规定,国产、进口车生产商将统一遵此条例。相比旧规,新规加大了处罚力度,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将被
追刑责,最高处以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草案规定


纯进口车纳入召回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即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的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同时,征求意见稿解释,本条例所称的生产者,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视为生产者。也就是说,该条例将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外国企业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责令召回的产品停止进口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用户产品的缺陷、风险、安全使用建议和预防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责令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海关应当停止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拒绝召回最高罚没一半货款


    对比新老两个召回规定发现,以往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进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也仅为30000元,专家表示,这对汽车生产企业来说起不到威慑的作用。新条例将对此实行零容忍态度,对产品有缺陷却不履行召回的生产企业以及其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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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对于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背景


汽车召回事件频发


    今年上半年丰田的全球召回以及最近几个月国内频繁的汽车召回事件是汽车召回新条例出台的催化剂,仅6月份,国内就出现了7起汽车召回事件,此次质检总局再出重拳,加大对汽车召回的管理力度给目前在国内生产和销售的汽车企业敲响了警钟。


■专家观点


新条例接轨国际


    针对此次出台的召回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专家表示这是一种进步。


    汽车行业资深评论师贾新光表示,过去的汽车召回相关法规有很多不足,惩罚力度太低,而现在的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加大了处罚力度。


    著名车评人钟师也表示,原先的汽车召回法规严厉程度很低,监管非常稀松,与国外的执行程度相距甚远。新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早该将其升级为正规法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没有即时履行召回义务的汽车厂商都将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除非发生重大事故遭到消费者投诉,正常情况下,应该只会像国外一样,对车企加重罚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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