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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燃油消耗测定法有科学依据

时间:2011/3/10 11:32:07来源:方得网 姚蔚作者:方得网 姚蔚责编:0条评论

 

今天,记者看到一篇报道《货车油耗测定方法欠妥 各厂商进京质疑》的报道,报道称:“从3月1日起,根据国家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达不到油耗限值的车辆将不能够办理《道路运输证》。。。记者最近得到消息,这一办法的执行却遇到了困难,各大卡车厂商对这个办法的测试方法提出了异议,奔赴北京共同商讨解决方法。”文中还提到了:“交通部主导的这个办法,本意是好的,是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但是测试方法采用的是一刀切的定速油耗测试方法,对卡车来说是不够科学的。”

 

记者随即拨通了交通部车辆管理处调研员孟秋。孟秋告诉记者:“关于燃料消耗水平如何测量的问题,是大家一起讨论过的,重汽、一汽等厂家也都参与其中。此前,交通部曾就这个问题回答过记者提问。”

 

记者随即查阅了交通部官网上政策解读栏目中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李刚司长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的解释,对于测试方法问题有如下解释:“《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企业负担),尽量将企业的负担降到最低。一是在《办法》设计起草阶段,多次召开由国内多家车辆生产企业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和座谈会,倾听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办法》设计实施上尽可能方便车辆生产企业;二是多家车辆生产企业全程参与了《办法》的论证和起草,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已反映在《办法》中。”

 

记者又向孟秋询问了这个公告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孟秋告诉记者:“对于企业而言,研发车型都应该做油耗测试,只要这个测试是在公布的五个试验场做的,或者是企业自己做的,但是经过公示的14个检测机构认可,都可以作为进入公告的依据”,孟秋进一步补充道:“企业销售车辆,当然应该给社会和消费者拿出一个燃料限制的报告,就像月嫂要想要提供服务,就应该拿出一个医院的体检证明。而且,作为企业,车辆要上市,自己本身也应该对油耗进行测试。”

 

交通部官网上对企业负担这个问题还有进一步的解释:“考虑到新车上市都会谋求一个恰当时机,《办法》尽量缩短了技术审核周期,允许《车型表》车型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型同时申请,而且《车型表》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实际上不到一个月就发布一次);还有只要符合检测条件和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都可以申请进入我部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便于车辆生产企业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检测机构;再有,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的不同型号车型,在同时满足一定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在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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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问到收费时,孟秋告诉记者,检测报告递交到交通部,会由交通部节能中心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交通部会再次审核通过。所有交通部做的这些工作都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

 

当记者提高有些企业为此事进京沟通时,孟秋表示,企业对所售车型进行试验,并向社会提供符合标准的实验报告是一个生产厂家的责任,企业应该自觉遵守,这个规定不会因某些企业进京就不严格执行。

 

“3月1日后,对于新售车辆不在公告中的车型,交通部不再发放营运证。如果企业觉得这些车型燃油达标,那就应该提供检测报告并申报。”孟秋再次强调。

 

记者找到了北京一家经销东风和欧曼的重卡经销商,这位经销商告诉记者,的确有些不在公告中的车型不能销售了,“但是,厂家正在积极申报公告,很快就可以下来,应该不会影响销售的。”

 

另外,记者在2月28日,交通部官网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9批)公示 中发现,解放、东风、福田、江淮、北奔、华菱都有大量车型入围,中国重汽、力帆、青年曼、日野、精功也有不少车型,另外在1月21日发布的第8批公示名单中,也有大量的东风、解放、福田和陕汽车型入围。这说明各重卡企业还是积极申报了达标车型,特别是东风、解放、福田和江淮这些汽车集团,更是严格执行了这个标准。北汽福田副总经理、欧曼本部长在短信回答记者如何对待这个公告时,只有两个字:“执行”。

 

附: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李刚司长就《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6月22日,交通运输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公众更好的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李刚司长接受了记者专访。

 

交通运输部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当前我国能源消耗强度高、规模大,能源问题已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道路运输业是能源消耗大户。一是燃料消耗量大。截至2008年底,全国道路营运车辆的保有量达到930.61万辆,占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的5.5%,但所消耗的成品油占全国成品油消耗总量的30%左右;二是能源利用率低。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平均油耗要高10%-25%,货车百公里油耗更是高出一倍以上。因此,道路运输业在节能降耗方面有很大的潜力。

 

根据我部《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到2015年,与2005年相比,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2%左右,营运 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3%左右;到2020年,与2005年相比,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6%左右,营运 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5%左右。为实现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目标,必须立足车辆源头,从控制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入手,限制高耗能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可以说,《办法》的出台,为实现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提供了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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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的技术依据:

 

《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项:一是《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申请从事客运、货运经营的,应当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二是《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可见,本办法是依法制定实施的,是对道路运输车辆准入管理制度以及从事客运、货运经营许可条件的完善。

 

《办法》实施的技术依据是《营运 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两个交通行业标准,这两个标准已于去年由我部发布实施。

 

《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包括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的、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国产和进口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货运车辆不在《办法》的适用范围之内。

 

《办法》实施的过程中如何做好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车辆生产企业?

 

(一)公平,公正。一是检测机构公开向社会征集,由专家进行评审;二是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提供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三是检测机构如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将取消其资格;四是车辆生产企业对技术审查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利提出复核申请;五是对《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车型表》)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如发现车辆生产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列入《车型表》资格,将删除其《车型表》资格,并进行处罚。

 

(二)信息公开。一是建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查询网络及 库,接受公众查询;二是向社会公布符合相关条件的检测机构名单;三是将通过技术审查的车型在互联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便利企业。考虑到道路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及车型数量庞大,为了便利企业进行达标车型的申报和检测,《办法》设定了便民措施,一是规定《车型表》车型可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型同时申请;二是符合一定条件的系列车型可只作一次申报;三是车辆生产企业可从我部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上自主选择检测机构;四是对燃料消耗量技术审查的程序、时限及《车型表》发布周期进行规范。

 

如何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进行管理?

 

考虑到车辆燃料消耗量的测量方法相对较为复杂,所需试验场地、试验设施和检测仪器设备等试验条件要求较高,而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检测能力直接决定着道路运输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制度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因此,本办法严格规定了从事道路运输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所应具备的条件,由检测机构自愿申请,经专家评审后,选择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燃料消耗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对于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情形的,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将其从检测机构的名单中撤除。

 

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法》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办法》规定,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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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经核查,未列入《车型表》或者与《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办法》实施是否会加重车辆生产企业的经营负担?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一问题,尽量将企业的负担降到最低。一是在《办法》设计起草阶段,多次召开由国内多家车辆生产企业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和座谈会,倾听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在《办法》设计实施上尽可能方便车辆生产企业;二是多家车辆生产企业全程参与了《办法》的论证和起草,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已反映在《办法》中。例如,考虑到新车上市都会谋求一个恰当时机,《办法》尽量缩短了技术审核周期,允许《车型表》车型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型同时申请,而且《车型表》至少每季度发布一次;三是只要符合检测条件和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都可以申请进入我部公布的检测机构名单,便于车辆生产企业选择适合本企业的检测机构;四是对于同一车辆生产企业的不同型号车型,在同时满足一定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在申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时,可以只提交其中一个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检测报告,相关车型一并发布。

 

在车辆生产企业车型发生变更或扩展情况下,《办法》如何实施管理?如何对列入《车型表》的车型进行一致性管理?

 

《办法》对已列入《车型表》车型的外廓尺寸、整备质量、总质量、发动机、变速器速比、轮胎形式等发生变更或者扩展的情形做出严格规定,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新申请和检测;而对于车型发生变更或者扩展但对油耗量影响不大或者有利于节能降耗的情形,车辆生产企业只需提供相关信息,以及符合有关标准的承诺书,由交通运输部对《车型表》做出相应调整。

 

在车型一致性管理方面:一是加强对燃料消耗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现场监督检测机构燃料消耗量的检测工作,根据技术审查需要组织专家对燃料消耗量检测结果进行抽查。二是对《车型表》发布的车型实施动态管理,对弄虚作假行为依法处罚。三是建立车辆配置及相关参数的核查制度,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对照《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相关参数进行核查。相关核查工作可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

 

《办法》的施行日期是怎样规定的?

 

《办法》分两个步骤来实施。自2009年11月1日起,《办法》开始施行,我部公布的车辆检测机构开始受理车辆生产企业的燃料消耗量检测申请,进入4个月的过渡期。期间,《车型表》不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核查条件;自2010年3月1日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开始将燃油消耗量作为必要指标,对照《车型表》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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