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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新标准二度“过堂”

时间:2011/10/18 7:57:12来源:中国汽车报 万慧作者:中国汽车报 万慧责编:0条评论

 

日前,一则《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现在国家商务部官方网站上。这意味着,沿用多年的旧标准或将“改头换面”。然而,此文件也让一些人感到“似曾相识”,同时勾起回忆:早在2006年,商务部相关部门即围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过意见,但之后没了下文,不了了之。5年之后,该新规从悄然“沉底”到再浮“水面”,无论对赞成者来说还是对质疑者来说,都无异于二度“过堂”。而受“审”的除了征求意见稿内容本身之外,还有五年沉寂之谜。

 

■  2006年征求意见后为何没了踪影

 

记者了解到,我国现有的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之后有过几次变动,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实际执行情况可对报废车辆进行延缓报废;对轻型载货汽车(含超野型)以及非营运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进行了调整;发布实施《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等。

 

“经历上述调整、修改与补充,我国的机动车报废标准体系算是初步形成。”10月12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相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之后,时代不断变迁,车辆运行条件不断改善,环境保护压力越来越大。于是在2006年,商务部会同其他部委,进行了一次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征求意见。”

 

5年前即打算推出的新标准,为何后来没了踪影?该负责人称:“征求意见后,得到的反馈比较多,提出的问题比较尖锐。总体看,2006版征求意见稿内容比较散乱,诸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等混在一起,会让消费者看起来很费劲,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当时就没有出台。之后几年,我们又做了很多功课,补充了很多内容,才有了2011版征求意见稿。”

 

记者对比两版征求意见稿,发现确实有多处改动。但5年前新标准的“夭折”仅是因为内容不够完善吗?对此,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秘书长高延莉告诉记者,一方面,当时报废车辆并没有得到社会各界足够重视,汽车保有量增长不像如今这般迅猛,不具备出台新标准的条件。另一方面,各政府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报废持有不同意见,难以达成统一。因此,出台新标准的时间表一再推迟。可谁也没有想到,一推就是5年。

 

■  2011版征求意见稿更科学

 

“相比之前的旧版本,2011版征求意见稿内容更系统、更完善、更合理。”商务部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在对比现用标准、2006版征求意见稿以及2011版征求意见稿时发现,最突出的变化是对私人小汽车的报废管理办法。《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私人小汽车使用年限为15年。之后的两次征求意见稿均改为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对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杜芳慈认为:“这是一大改进,更合理了。”他表示,我国《宪法》规定,私人财产不允许受到侵犯,国家不能强制报废车主的私人轿车。

 

对比3个版本标准还可发现,各类车型的使用年限逐渐变长。轻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从8年(《汽车报废标准》),调整为10年(2006年版征求意见稿),再到15年(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从8年调整为2011版征求意见稿中的15年。专项作业车在2011版征求意见稿中做了细致划分,使用年限从8年调整为15年或30年。“如今的汽车技术水平以及道路运输条件都比以往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因此车辆使用年限基本是按原来的年限加上延缓报废的年限规定的。”商务部该负责人称。

 

2011版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亮点是规范了年检。这位负责人向记者解释:“现有标准并未对车辆年检做说明,这样有些车主就钻空子,不去年检。有的车主到了年检的时候,通过变更使用性质来逃避年检。因此,新版征求意见稿规定,距离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辖区。这就填补了以往规定中的漏洞。”

 

2011版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危险品运输载货车的报废年限,规定为10年。商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最近几年,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屡屡发生事故,不仅造成更多人员伤亡,也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因此新增此内容。

 

2011版征求意见稿还删去了现有标准中一些在实践中难以执行的条款,如“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应当报废”。

 

对于新版征求意见稿,高延莉这样评价:“这次征求意见稿虽然在大的原则性规定方面没有太多变化,但对很多细节做了改动和调整,更趋人性化,更有利于环保和资源的回收利用。”

 

■  业界对新规充满期待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截至10月底,随后将进入报批流程。

 

高延莉说:“相信这次征求意见不会再像2006年那样不了了之。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加上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带来诸多社会问题等因素,使得机动车报废新规出台迫在眉睫。”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对这项有望在不久后实施的新标准满怀期待。几年前,他试图对我国报废机动车的情况做一梳理,可惜未果。“当时调查发现,整个社会上通过正规渠道报废的车辆较少,相关信息、统计 很不齐全。新标准出台实施后,将促使相关管理工作更科学、系统化。”崔东树告诉记者。

 

崔东树表示,此次公布的新版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确实更加细致和完善。他说:“国家有关部门应采取更多有效措施,确保标准真正得以执行,明确分工、做好联动。总之,完善汽车报废标准体系、科学管理报废汽车,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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