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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时间:2014/11/18 7:54:55来源:电动汽车资源网作者:责编:0条评论

 

五、资金补贴申报流程

 

(一)市财政补贴实行分级申报制度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中央及省驻扬单位、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的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区,向其户籍或暂住地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

 

3.充换电设施的承建服务运营单位:中央及省驻扬单位、市属单位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经信委提出申请,各区财政局、经信委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材料。 
 

(二)市财政补贴资金实行按季申报。各区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1)、相关申请材料。

 

充换电站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申请报告于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

 

六、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申请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

 

3.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私人消费领域车辆购置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

 

3.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由汽车销售机构提供的其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5.由消费者、销售机构双方签字的新能源汽车私人领域购车补贴确认表(见附件4);

 

6.私人消费者户籍或暂住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承建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交通、环保、规划、用地等有关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4.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充换电设施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换电、监控、通讯等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财政局、经信委承担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1.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本地区的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3.省财政补贴按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4]64号)和《关于我省2014年纯电动 及乘用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标准的补充通知》(苏财工贸[2014]153号)执行。具体申报流程及材料可参照本文第五、六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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