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发布新能源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77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运城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1日
运城市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77号)精神,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甲醇汽车、燃气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提升装备制造水平,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
2015-2016年,运城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领域年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2017年以后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比例。
2015年起,运城市城区(含盐湖区、运城经济开发区、空港经济开发区)公交车、出租车3年内全部更新为新能源车辆,每年更新率100%。出租车每年更新200辆;公交车2015年更新46辆,2016年更新51辆,2017年更新46辆,到2018年全部更新完毕。其它各县(市)、开发区公交车、出租车新增或更新新能源汽车比例不得低于30%。2015-2016年,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本部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20%,2017年以后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比例。
(二)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将我省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公告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市、县政府采购目录,鼓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优先采购新能源汽车。
(三)推进配套设施建设
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大力推动电动汽车充电站、甲醇加注站、燃气加气站等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新增甲醇加注站10座,燃气加气站20座。2016-2017年新增数量按照2015年3月底前制定的规划执行。
(四)给予生产企业营销补助
按照晋政办发〔2014〕77号文件规定的“给予生产企业营销补助政策”执行。
(五)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甲醇汽车、燃气汽车税收按照省里争取的优惠政策执行。
(六)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
1.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2.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4.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5.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6.执行我省制定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指导价格(出台后执行)。
(七)差异化的交通管理政策
1.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
2.免收新能源汽车新车上牌费用。
3.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占用市政道路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立的停车场免收新能源汽车停车费。
4.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标注的新能源重卡汽车,执行山西省境内减半征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
二、组织机构
成立新能源汽车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强化对各单位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立新能源汽车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办公室主任:卢天狮(兼);副主任:张炳奎(兼)。
三、工作分工
市经信委(国资委):负责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的统筹规划与工作协调。负责电动汽车充电站、甲醇加注站发展规划;促进新能源整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建立紧密协作关系,提高整车产品本地零部件配套化水平;给予新能源汽车项目优先支持。负责市级国有企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对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补贴政策;按年度落实运城市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购置、采购计划;组织新能源公交车、公务用车、环卫用车、物流用车、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公共服务车辆政府采购;落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营销补助;落实对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内的电动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免收新能源汽车新车上牌费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