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发新能源汽车推广通知
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年至2015年,石家庄对新能源公交车和公共服务领域用新能源汽车,在享受中央、省财政补贴的同时,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对购车用户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款;其他领域用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5的比例对购车用户给予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购车价格的60%。
另外,石家庄市为推广新能源汽车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2014年至2015年在石家庄市购置注册的所有新能源汽车免征车牌费;享受省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省内高速公路及其他收费公路行驶免收车辆通行费;对使用《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中所列举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对于《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征收车船税。
为新能源汽车发放、装贴特殊标识,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环节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对新能源汽车实施不限购、不限号行驶政策;开放新能源汽车办证、年检“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车辆登记、年检等业务,直接发放机动车污染排放环保标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5月15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2日
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总体部署,配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按照“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与公务、公用车领域优先实施,在私人用车领域着力推广”的战略,抓好配套政策软环境、基础设施硬环境建设,以大规模示范应用带动产业跨越式发展,最终形成产业链完整、创新能力强、发展势头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进一步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1、培育壮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积极支持南车石家庄车辆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河北长鹿
厂、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河北新宇宙电动车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通过扩能重组等方式加快发展,尽快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资质;支持中国南车、珠海银隆等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在我市建设研发基地。(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
2、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聚集发展。调整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引导关联产业向石家庄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和正定汽车产业园区聚集,壮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负责)
3、鼓励配套发展。加快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及车辆维护保养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有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围绕提高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充放电循环寿命和安全性能等关键技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本地化配套能力。(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4、实施政策倾斜。在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安排上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方面倾斜。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土局负责)
(二)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1、加强政府采购。将新能源汽车纳入各级政府用车采购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新购车辆(包括邮政、园林、环保、公安等业务用车)优先购买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坚持示范引领。优先在公交车、出租车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淘汰置换的黄标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应主要采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出租汽车更新为纯电动汽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鼓励使用地产车。为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鼓励优先选用和推广本市同质同价新能源汽车。
4、支持模式创新。支持各类技术路线和商业模式的探索和创新,逐步形成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商业模式。支持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及其他商业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市公交电动化。〔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