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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印发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意见

时间:2016/2/23 13:39:17来源:本站作者:责编:李秀芝0条评论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6〕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经信委起草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扶持相结合,建立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市场,完善运行机制,形成区域协调、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格局,促进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竞争相结合。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和充电运营服务,不断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


坚持公共服务与个人消费相结合。把公交、出租、环卫、公务、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扩大公共机构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规模,通过示范推广增强社会信心,降低购买使用成本,引导个人消费,形成良性循环。

 

坚持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以推广应用为契机,在现有汽车产业基础上,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力争在新能源汽车研发和制造方面有所突破,发展与国际通行技术标准衔接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同时,积极引进国内新能源汽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提高新能源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技术研发水平和制造能力,促进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


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分阶段实施目标:2015年完成总体部署,从2016年开始,各地州市选定3-5批试点城镇开展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自治区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到2020年,试点城镇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达到一定规模,在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公共机构及事业单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网络化,基本覆盖试点城镇主要公共服务场所、车辆密集区域、商住小区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数量适度超前,充电站与换电站相结合、快充与慢充相结合的合理布局。


通过推动技术创新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整车生产和关键零部件制造能力,带动电机、电池、电控、充电设施及汽车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一)加快基础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科学规划充换电站、快慢充电设施布局。根据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种类和数量等,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本地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设施建设规划,对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充分考虑电网实际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适度超前建设。积极利用城市中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完善充电设施布局。形成以地州市为中心,县级重点乡镇为支点,主要公路沿线为链条的充电站网络。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并对设施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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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充换电设施建设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竞争的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并以专业化运营公司为主体,进行运营和管理。各地、州、市政府要把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城市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充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建设运营给予必要补贴。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有自建自用需求的用户,在符合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自建充换电设施并负责维护,电力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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