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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总额最高不超60% 哈尔滨出台2016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

时间:2016/3/4 9:15:18来源:本站作者:责编:李秀芝0条评论


【 原创】


近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通知指出,2016年,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2017至2018年,补贴标准以2016年为基数不退坡。国家和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哈尔滨市政府鼓励并支持企业在哈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但企业生产出的新能源汽车应适合哈尔滨市冬季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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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201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推广应用目标


(一)各级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共机构购买公务用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落实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的要求。从2016年起,每年逐步提高新增或更新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公务用车以及公交 、环卫车辆等的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到2017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不低于30%。


二、补贴标准和对象


(二)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1.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和具有哈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将车籍落户本市的,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


2.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补贴标准,对纯电动汽车按1:1、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1:0.8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2017至2018年,补贴标准以2016年为基数不退坡。国家和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3.对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不再享受地方配套财政补贴。


(三)鼓励、支持企业在哈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


2.在哈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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