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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标1:1补贴 海南发布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

时间:2016/4/22 15:44:37来源:本站作者:责编:李秀芝0条评论


海南省近日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海南省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万辆以上,建设充电桩2.8万个以上。原则上海南省内配套补助与国家同期补贴按1∶1的比例确定补助标准,省、市县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三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总额的60%。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应用意见.jpg

《实施意见》要求,2016-2020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分别达到50%、60%、70%、80%、90%;环卫车、邮政车、城市物流车、机场用车、景区旅游用车每年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停车位充电设施应与各类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加快改造已建和在建的各类停车场充电设施,符合改建要求的,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


具体正文如下: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的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取向,以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积极鼓励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创新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科学规划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规范的充电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带动汽车产业整体提升,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适度超前。在“多规合一”的总体框架下,按照“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下,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在新能源汽车应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


3.多方参与,加快建设。坚持“统一标准、通用开放”的原则,鼓励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力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并提供充电服务。


4.重点突破,全面推广。在公交汽车、公务用车、旅游租赁等领域率先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带动全省新能源汽车全面推广应用。


(三)目标要求。


到2020年底,全省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万辆以上(各市县推广任务详见附件),建设充电桩2.8万个以上。新能源汽车在党政机关、公共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基本建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和维修保障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一)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以住宅小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站、宾馆酒店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单独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构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


(二)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停车位充电设施应与各类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加快改造已建和在建的各类停车场充电设施,符合改建要求的,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我省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所有停车位均应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已建和在建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符合充电设施改建要求的,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改造。(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电网公司、各市县政府)


(三)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的支持力度。要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充电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各市县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四)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个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相关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各市县政府)


(五)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加大在城市公交、环卫、物流、邮政、机场、景区等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2016-2020年新增和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分别达到50%、60%、70%、80%、90%;环卫车、邮政车、城市物流车、机场用车、景区旅游用车每年新增和更换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二)推进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2016-2017年,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50%;2018年起,公共机构每年新增或更换的车辆,除特殊情况外,应100%选用新能源汽车。全省各级公务车辆定编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单位干部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三)实施一批“绿色出行”重点示范项目。在重点产业园区、政府办公区、风情小镇、旅游景区探索“全程自助、随借随还”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模式,策划实施一批“绿色通勤”、“绿色旅游”示范项目。选择一批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进行物流配送,推广绿色物流配送方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旅游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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