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辆车最高补贴50万元 深圳2016新能源车财补政策发布
9月2日,深圳市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可知,国家购车补贴加地方购车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价格60%。具体补贴原则如下:
纯电动 方面,对R≥250公里的标准车(指10米<L≤12米,L为车身长度,下同),50万元/辆;6米<L≤8米 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L≤10米 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 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燃料电池汽车方面,燃料电池轻型 、货车30万元/辆,燃料电池大中型 、中重型货车50万元/辆,燃料电池乘用车 20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方面,对载重3吨及以下轻型、微型货车,并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
附公告正文如下: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六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日
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相关会议要求,现制定深圳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如下:
一、补助方式
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对深圳辖区范围内的车辆购置、使用、充电设施建设和动力电池回收给予补助,补助方式包括购置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一)购置补贴。
对于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销售并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购车方进行结算,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生产企业。
(二)一次性充电补贴。
对于在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的购车方,在车辆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牌照(营运车辆还需取得营运许可)后,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将充电补贴以充电优惠卡的形式发放给购车方,对实际使用的电量给予优惠补贴。
(三)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对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在其竣工验收后,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对投资方给予补贴。
(四)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对按要求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程序对生产企业给予补贴。
二、补助对象条件
(一)对车辆的要求。
财政补助的车辆应是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对新能源汽车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国家级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国家级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技术要求和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还需符合国家的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
(二)对车辆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 、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三)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充电设施(站、桩、装置)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对外开放运营的,还应符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新建建筑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