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17汽车动力电池行业条件征求意见中
五、产品要求
(十九)动力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见附件1),并经具有资质的汽车动力电池相关检测机构测试合格。
(二十)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二十一)企业应通过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编制并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
(二十二)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入库、半成品检验、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并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
七、售后服务能力要求
(二十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具有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应具有对动力电池故障快速响应能力,以及动力电池使用、故障及主要问题总结分析的能力。
(二十四)企业应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动力电池产品回收利用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
八、规范管理
(二十五)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汽车动力电池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须编制《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见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所属的企业通过企业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在线进行申报。
3.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负责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初审。
4.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通过“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将正式纸质文件(包括附件材料)1份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报送部门需确保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真实。
5.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6.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六)列入公告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产品外形、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中央企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对照规范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6.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对变更后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公告变更其相关信息。
(二十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公告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在线提交年度发展报告(见附件3),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递交纸质材料1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建立企业年度发展情况公示制度。
(二十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内的企业进行抽查,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公告内的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暂停或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
4.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6.企业生产或产品应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暂停公告资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核查仍不符合的,将从目录中予以撤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列入公告,属于直接关系安全事项的,撤销后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九、附 则
(二十九)未列入现有产品分类类型的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十)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三十一)本规范条件自2017年X 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