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创】
4月28日,天津市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合发布《布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办法”中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2017年起发布并执行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天津市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专用车、 ,以及燃料电池汽车。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通知指出,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助,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50%执行;新能源 地方补助标准按照上述国家补助标准的25%执行。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50%。
通知还指出,外省市车辆生产企业在津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在核定我市地方补助金额时,相应扣减企业所在地现行政策在销售环节规定的各级地方财政补助;个人用户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给予补助,非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给予补助。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和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个人用户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非个人用户购车原则上每年补助不超过10辆。
通知原文: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
为落实我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对《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6〕40号)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重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2017年起发布并执行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规定,在本市销售并初次登记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专用车、 ,以及燃料电池汽车。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是指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我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区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管理与拨付。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受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申请,并与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补助申请的审核。其中,个人用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审核,非租赁用车由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租赁用车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第五条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的管理及拨付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申请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及车辆上牌等事项,并接入市级监测平台且能够实现车辆监测 实时交换。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助,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对当年行驶里程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助,补助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第七条 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地方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中,国家补助标准的50%执行;新能源 地方补助标准按照上述国家补助标准的25%执行(附件1)。
对每款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助总额不得高于车辆指导价格的50%。对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计算出现的超出部分,相应减少地方补助金额。对外省市车辆生产企业在津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在核定我市地方补助金额时,相应扣减企业所在地现行政策在销售环节规定的各级地方财政补助。
第八条 个人用户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给予补助,非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给予补助。租赁单位购置新能源汽车,由市和购车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财政各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九条 个人用户购车每年补助不超过2辆。非个人用户购车原则上每年补助不超过10辆,年度购车超过10辆的,应于购车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进行规模性购车备案,说明车辆用途。未按规定履行规模性购车备案程序的,不得享受地方补助。
第十条 申报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自在本市初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过户。个人用户购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非个人用户存续期内,所购车辆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责任主体。
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申领地方补助。
非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所属同一产品商标车辆,须按照乘用车、专用车、 等车辆类型,授权委托唯一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统一负责地方补助的申领,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附件2)。授权期内,如被授权销售企业发生变化,须由生产企业、原被授权企业和新被授权企业三方共同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