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规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产品申报工作

工信部2021-05-20
5320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装备中心〔2021〕292号

关于规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21]35号)的要求,现将规范《公告》产品准入相关申报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第345批《公告》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应在《公告》“其它”栏中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2008)填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准运介质的最大密度,不再填写具体介质品名、项别。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罐车车型,生产企业应在2021年7月1日前,通过变更扩展进行相关整改申报。

二、罐车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罐车的设计、制造及检验。对于罐车在运营使用环节中发生准运介质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对《公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变更备案,保证罐车生产一致性。

三、相关罐车生产企业应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载明适装介质;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公告》产品准入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对罐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相关内容进行检查确认。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1年5月12日

责任编辑:李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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