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 工信部下发《工信通装罚〔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河南新飞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销XKC5040XQY5M型爆破器材运输车和XKC5180XQY6D型爆破器材运输车产品《公告》;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用车类产品《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根据信访举报核查,确认河南新飞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XKC5040XQY5M型爆破器材运输车和XKC5180XQY6D型爆破器材运输车产品《公告》时,试验样车底盘不是采购已《公告》准入的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NJ2045GFC1型越野载货车底盘和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DFH1180EX9型载货汽车底盘,而是利用其他底盘,通过虚拟VIN代码,发动机铭牌及底盘铭牌等信息改造而成的。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第三条等相关生产一致性管理规定。
工信部拟对河南新飞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撤销XKC5040XQY5M型爆破器材运输车和XKC5180XQY6D型爆破器材运输车产品《公告》;
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用车类产品《公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工信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