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货运“三超”治理逐见真章
公路客货运在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主要的运输方式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路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公路客货运输灵活、方便的优势得到发挥。与此同时,由于利益驱动、市场不规范、法制观念淡薄、管理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三超”问题日益严重。经过多年治理,“三超”现象有所缓解,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超”被认为是造成道路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多发的公路安全事故则将治理“三超”工作推上了快车道,国家治理“三超”的手段也越加严厉。
公路货运 :20年治理有得有失
公路货运会出现超载超限现象,主要有几方面原因:首先,曾经在货运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国有运输企业已经不存在,原先的规模经营模式随之消失,货运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组织程度越来越低,市场秩序混乱。各运营主体为了在秩序混乱、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生存下去,超载超限成为最简单可行的方法;其次,我国大多数地方的公路货运市场都是完全开放的,由此导致货运主体越来越多,运力规模越来越小且分散;再次,管理不规范,有些地方的公路管理部门对超载超限的管理力度不够。
种种原因导致公路货运超载超限现象屡屡出现,而我国对此的治理历史也超过了20年。纵观20年治理史,大体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上世纪80年代末至2000年以前的治超启动阶段。1989年底,交通部颁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治理工作一年后终止,《规定》也停止执行。1997年7月,《公路法》颁布实施,超限超载运输管理首获法律保障,各省随即掀起一次大规模“治超”行动。
第二阶段是从2000年至今的集中治理阶段。2000年4月,经过完善的新《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施行,从当年4月起再次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治理。公安部门也从2001年5月开始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治理活动。2004年6月,七部委联合开展集中治理超限超载。2006年以后,许多省、市结合计重收费,逐步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综合治理超限超载。
经过两个阶段20多年的治理,超载超限的治理效果显著。一是大规模、普遍性、严重超限超载得到了有效控制;二是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政策、措施到位,治理程序操作规范,治超执法人员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逐步掌握了超限超载出现的地域及规律性,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程序;三是超限超载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正向隐蔽性、边缘化方向发展,如换卡、分载、合载、故意造成路堵,混水摸鱼逃费、故意制造设备故障,利用夜晚光线不好,采取各种办法超载、逃费等;四是经过几年的摸索,货车驾驶员也摸索执法规律、寻找执法漏洞,如找车托、找熟人、找关系;熟悉执法时间、执法地点等。
目前治理工作已从集中治理阶段向常规治理阶段过渡,基本模式以路上查堵为主,依托收费站和治超监测站,结合计重收费、治超检测、劝返、卸载、罚款相结合。不过这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公路货运超载超限的问题。
一方面,这种模式产生了大量费用,计重收费的设备运行及维护费用以及执法人员人工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另一方面,这种模式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在操作上存在较大难度。以卸载为例,由于超载货物种类繁多,在强行卸载的情况下,路政部门必须考虑货物的存放场所及货物安全等问题。
公路客运: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劳”
在利益的驱使下,超员、超载现象在公路客运行业也普遍存在。 超员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车主宁愿冒着被处罚的危险也要多拉乘客。对于长途票价一般较高,多拉一名乘客就能多收入上百元甚至几百元,而超员的最高处罚不过1500元,即使被查到也有利可图。
2010年,公安部要求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 逢车必查的检查登记制度,严格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转递制度。对超员20%以上的公路客运车辆,除罚款外还要对驾驶人一次记满12分,并扣留其驾驶证。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坚决杜绝因驾驶人低级错误、恶劣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重特大事故。
2011年10月19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整治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2011年11月到2012年3月,在全国开展为期5个月的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三超一疲劳”。特别是要从客运车辆抓起,严格执法、严格监管,对大中型 违法行为坚持及时严格查处,以切实改善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降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这是继酒驾整治后,公安部针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的又一重要部署。
据了解,2011年的19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中,涉及 超员的有10起,占52.6%。因此专项行动要求严肃整治 超员,各地要严把出站、出城、上高速、过境“四关”,对卧铺 、长途 、旅游包车、校车做到逢车必查,加强夜间等超员违法行为高发时段的巡逻检查。对于查出的超员 ,依法从严处罚 驾驶人,同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卸客转运;进一步加大对客运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情节严重、问题突出的企业,要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停业整顿。
“三超”入刑 处罚日益严厉
公路“三超”现象屡禁不止,相关管理部门对“三超”行为的惩处力度随之逐渐加大。从之前的经济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开始向“三超”入刑的方向推进。
2011年底,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北5省、市、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研讨会在石家庄召开。与会代表达成共识,将建议交通运输部启动对严重超限超载行为“入罪”的研究,提请有关部门和全国人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推动修改《刑法》有关条文,借鉴“酒驾入罪”模式,对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7月27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我国将加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意见》同时指出,将研究推动将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至此,国务院以《意见》的方式提出了“三超”入刑的立法建言,体现了政府对治理“三超”问题的态度和力度。由此,我国治理“三超”又进入了一个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