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了《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制定了超限运输管理的相关条例,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条例与卡车司机相关的内容,要点如下:
1.超过限运输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2.建立货运驾驶人员诚信考核制度,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和货运驾驶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其他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规定及责任追究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3.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超限运输劝返站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有称重检测设备的超限运输劝返站。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在县道、乡道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警示标志,在乡道出入口或者主要节点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4.不配合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承运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超限运输检测应当坚持科学检测、卸货放行的原则。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进行超限运输检查时,应当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承运人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承运人不接受公路路政监督检查强行通过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将车辆信息抄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5.公安机关在固定超限检测站设立警务室,维护交通和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治理超限职责,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理超限工作机制,在固定超限检测站设立警务室,维护固定超限检测站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6.设置非现场执法监控查测设备,进行远程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技治理超限工作,设置非现场执法监控查测设备,实施远程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运用网络信息平台,依据监控检测记录资料,依法处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
7.货运车辆接受超限检测,需出示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路政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承运人应当出示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
8.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上路,需要提前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超过最高限值规定,车辆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事先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到超限运输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9.运输可分解物品的超限车辆上路,需卸去超限部分物品
经检测属于超限运输可分解物品的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的物品,消除违法状态,接受处理后,方可上路行驶。
承运人需要固定超限检测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签订保管合同并支付劳务或者保管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卸货场仓储经营人对承运人无法自行保管、分流的卸载货物提供仓储保管服务。
10.超限运输危险货物车辆,需在具有安全卸载设施和条件的场所卸载
超限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固定超限检测站卸载,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及交通运输等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引导至具有安全卸载设施和条件的场所卸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