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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进一步明确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和管理制度

时间:2012/12/7 12:45:34来源:海南特区报作者:王彩虹责编:0条评论

 

昨日(12月6日),海南省交警总队对公安部123号令中校车驾驶人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记者获悉,根据公安部要求,今后我省从事校车驾驶员必须具备25岁以上、3年以上驾龄等6个基本条件。

 

据介绍,此次明确了校车驾驶人的资格条件。规定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所应具备6项基本条件:1.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记者获悉,根据公安部要求,我省将建立校车驾驶人审验制度。明确了校车驾驶人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

 

此外,我省将建立联合动态监管机制。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校车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机制,每月汇总其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向学校通报。对提出注销申请的和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后出现不符合申请限制条件情形的校车驾驶人注销其驾驶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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